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补办公告 |
||||||||||||||
来源: 作者:镇康县国环局 时间:2019-06-19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
|
||||||||||||||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登记,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补证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拟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办理补证登记。 异议材料送达地址:镇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主路49号国环局一楼) 联系方式:0883-660113
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19日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