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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来源:  作者:镇康县一中   时间:2018-10-0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尊敬的家长:

  你们好!

  实施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是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使广大家长全面了解相关政策,现将我校实施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具体政策内容告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初中教育阶段资助政策

  1.“两免一补”政策

  (1)免学杂费。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杂费,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

  (2)免教科书费。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地方课程由地方承担。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年180元。

  (3)寄宿生生活补助。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可以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2.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营养改善计划。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营养改善计划,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中央资金4元,县级财政资金1元),每年按在校200天计算。

  3.人口较少民族学生生活补助

  8个人口较少民族学生生活补助。云南省人民政府对全省范围内的景颇族、布朗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8个人口较少民族在读中小学给予助学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元。

  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1.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开支,资助面约占全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35%。云南省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2500元,二等为每生每年1500元。(对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按每生每年2500元标准给予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

  2.生活补助费。2017年秋季学期起,对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按每生每年2500元给予生活补助。

  3.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

  按照“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实施”的原则,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每年每生800元。

  4.14年免费教育。

  2016年9月起,属于我县户籍,在镇康县第一中学就读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包含持有耿马及沧源2个边境县户籍在我县就读的学生)免补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700元,其中:学费每生每年12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200元,教科书费每生每年300元。

  5.学校资助。

  普通高中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6.社会资助。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如:救世军奖学金、红十字会困难补助等)。

  7.政府奖学金

  学业水平考试折算成绩在全县前50名,就读我校“卓越班”的高中生,三年共享受30000元奖学金;学业水平考试折算成绩在全县前51—100名,就读我校“卓越班”的高中生,三年共享受20000元奖学金;学业水平考试折算成绩在全县前101—150名,被我校录取且就读我校的高中生,三年共享受10000元奖学金。以上奖学金,高一年级按升学成绩计发,高二年级开始按入学后的考试成绩实行动态管理。

  8.少数民族生补助

  根据《中共镇康县委、镇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的实施意见》(镇发〔2013〕24号)关于“从2013年起,县级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每年择优招收镇康县户籍的少数民族应届初中毕业生100人。每生每月300元,每年按10个月计算。

  三、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本专科生教育阶段: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绿色通道”、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校内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奖励减免、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移民子女教育培训扶助等多种方式的混合资助体系。镇康县生源可以争取的资助政策共20项,其中第1至13项由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有关高校组织实施,第14至20项由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或参与实施。

  1.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年奖励本专科学生5万名,每生每年8000元。

  2.省政府奖学金。本专科生省政府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同一性质,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全省每年奖励本专科学生1000名。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约为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3%,每生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4.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性质,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生每年4000元,全省每年奖励本专科学生3500名。

  5.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为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30%,我省资助标准分两档,一等每生每年3500元,二等每生每年2500元。

  6.师范生免费教育。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7.绿色通道。全日制普通高校建立“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8.校内资助。学校利用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等,设立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校内无息借款、减免学费等。

  9.勤工助学。学校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并为学生提供校外勤工助学机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0.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偿代偿金额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金额按照实际收取学费确定,每生每年均不高于8000元。

  11.直招士官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其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

  12.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教育资助。内容: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每学年每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13.人口较少民族学生助学补助。从2014年起,省政府对全省范围内的阿昌族、基诺族、普米族、德昂族、独龙族、布朗族、景颇族、怒族共8个人口较少民族在读大学生给予每年2000元助学补助。

  14.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不需要担保或抵押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3年整)。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满,学生需按约定偿还利息及本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有两种模式:一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即通过就读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二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目前,云南省主要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

  镇康县户籍学生每年可在8月1日—9月15日到镇康县教育局办理。

  15.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资助标准为省级财政对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资助500元,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资助1000元。

  此两项资助不得重复,重点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由镇康县第一中学负责推荐、审核资助对象并发放资助资金。

  16.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自2014年起,省财政出资奖励考入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的云南籍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连续获得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每年9月15日前在镇康县教育局办理。(16、17项不能同时享受)

  17.建档立卡贫困户大学生学费奖励。从2016年起,对云南省考入一本院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在本科学习期间,除享受其他资助政策外,由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的学费奖励。(16、17项不能同时享受)

  每年9月15日前在镇康县教育局办理。

  18.“直过民族”建档立卡贫困户大学生学费奖励。从2016年起,对云南省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直过民族”(指: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布朗族、景颇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等9个少数民族)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在其专科或本科学习期间,由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的学费奖励;以上两项资助的申报和评审参照《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励计划实施办法》执行,但不能重复享受。每年9月15日前在镇康县教育局办理。

  19.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辖区内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毕业当年在原就读高校办理。

  代偿对象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州(市)、县(区)评审确定。

  20.移民子女教育培训扶助。市、县(区)财政对漫湾、小湾、大朝山、糯扎渡水电站的库内、库外和失稳区的移民子女考取大学的在校生每生每学年补助1000元。

  相关政策如有不明之处请联系镇康县第一中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尊敬的各位家长,请你们对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的实施给予热情关注、监督和支持,共同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创设良好育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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