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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  作者:镇康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8-10-27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建立和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的实际举措;是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空白,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必然要求。各县(区)要从推进我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出发,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扎实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及工作原则

  (一)目标任务。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救急难和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2.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程序公平、结果公正;

  4.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

  形成整体合力;

  5.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三、临时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1.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年内医疗自付费用超过家庭年人均收入三倍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

  4.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二)临时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1.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1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进行申请,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固定化。

  2.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视实际情况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或者等价实物等方式予以救助。一次性临时救助一般不高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3倍的临时救助金,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但1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家庭成员因身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或无力支付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的特别困难家庭或个人,可再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3.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且金额较小时可采取现金发放。采取实物发放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和实物后仍不能解决其困难的,应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对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遭受家庭暴力或因年老、年幼、急病等原因处于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生活无着”状态,并“自愿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原则上不向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现金救助。

  (三)临时救助的申请及审核审批

  1.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附带相关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于具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述规定中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对象向县级民政救助机构申请救助。

  2.审核审批。根据急难程度,审批临时救助可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种方式:

  (1)一般程序

  ①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②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按照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③审批权限。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1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事项,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紧急程序

  为充分保障受助人能够得到快捷、及时、有效的救助,充分体现临时救助资金“救急难”的作用,存在下列情形的县(区)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①单次救助或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将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原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②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照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建立主动发现、主动受理、及时救助机制,发现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该主动帮其提出申请。

  四、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一)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县(区)要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公布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充分发挥临沧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部门沟通,及时协调解决疑难救助问题。

  (二)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搭建信息核对平台,实现民政与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国土资源、税务、金融、银监、统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对接。

  (三)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搭建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平台。依托“一门受理”窗口,整合社会力量救助资源、求助信息,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救助力量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为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帮助求助对象和社会慈善救助力量有效对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四)不断完善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各县(区)要根据日常救助困难对象人数、低收入人口数、社会救助资金支出等情况,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要加强经费保障,从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中统筹考虑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市级财政根据各县(区)财政状况、临时救助人数、临时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和工作绩效评估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助。根据省级资金管理规定,补助资金应统筹使用,各县(区)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或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统筹管理使用本级临时救助资金,便于开展急难救助。应根据实际需要,为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拨一定额度的临时救助资金,确保其有效实施1000元(含)以下的小额临时救助。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将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以健全完善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标准、制度衔接为重点,抓紧制定出台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全面落实临时救助制度要求,科学整合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积极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强基层临时救助能力建设。要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作用,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要组织好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临时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四)加强监督管理。一是要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二是要加强专项监督检查。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三是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因临时救助工作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对违规操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追回救助资金,相关情况计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四是要强化信息公开。充分利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平台,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定期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实施情况,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临沧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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