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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镇康县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委员第19号提案的答复函


来源: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2-08-23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方燕等委员:

你们在政协镇康县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强县城区共享电动单车规范管理的提案》,已交由我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市民对绿色环保、健康出行的需求越来越高,对绿色交通、智慧出行的理念也越来越深。为助推城区交通提质,实现公共交通互补,解决市民出行的最后一公里需求,根据《镇康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会议纪要》精神,通过市场调研、企业引进、风险评估,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在镇康县城区投放共享电动单车,携手政府与市民实现低碳出行、健康出行,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镇康县共享电动单车项目具体责任单位,由执法局授权委托镇康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运营共享电动单车。

一、合理划定共享单车停车位

截至目前临沧百策互联网科级有限公司在镇康县城投放700辆“哈啰”共享电动单车,共享电动单车共设置专用停车位69个。分别为老城区15个、新城区45个、工业园区9个。按1:150人车比配置:设换电、摆车1人,故障车回收1人,区域内调度1人,区域外寻回1人,仓库人员2人。确保覆盖企事业单位、小区、商场、学校、公园、景区及公交系统周边 100 米范围内,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二、严格管理,确保共享单车停放井然有序

(一)联合交警部门制定出台镇康县县城规划区共享电动单车相关管理规定:

一是禁止在消防通道、盲道、绿化带、人行天桥、道路交叉口以及宽度不足2米的人行道停放;二是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广场、公园、步行街及未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的居民小区停放;三是车辆必须停放在停放点区域内,且摆放整齐有序、车头朝向一致;四是运营企业必须在取得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在城市道路上相关公共空间设置共享单车停放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设置。经许可设置的停放点标线必须清晰、顺直、均匀;五是在学校、医院、车站、农贸市场周边、重要城市道路路段等人口密集区应当实施专人定点驻守管理;六是共享电动单车不得在人行道、公园、广场行使;七是共享电动单车运营行为如有违反城市管理法规,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目前运营企业管理不到位,查处55辆,处罚罚金2750元。

(二)倡导文明骑行,共建美好镇康

加大对市民“文明骑行、共建美好镇康”的宣传力度,并制定相关措施:一是按规范停入共享电动单车专用停车位内,不按规定停车的将收取20元管理费用;二是禁止骑出运营区,骑出运营区的将自动断电且将收取50元管理费用;三是禁止在人行道骑行、禁止进入广场及公园骑行、禁止16周岁以下儿童骑行、禁止酒后骑行、禁止载人骑行、按要求佩戴头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城市管理法规骑行。

三、督促落实共享电动单车安全管理措施

一是实行无门槛免押金政策,扫码骑行;二是为每个用户和每辆车缴纳保险;三是运用“电子围栏”技术解决乱停放问题,工作人员根据智能网联系统上报信息及时更换电池;四是共享电动单车服务器均设立在中国大陆,保证用户的信息安全;五是车辆注册登记挂牌,严格遵守管理规定;六是所有投放车辆将按照规定进行头盔配备,并在用户注册协议中规定必须使用头盔骑行,且在用户骑行时以语音方式重点提醒用户佩戴头盔等相关事宜。

通过部门齐抓共管、自我践行、市民联动,共享电动单车乱停乱放、16周岁以下儿童骑行、载人骑行等不文明行为及存在交通安全方面隐患得到有效遏制,形成县城市民出行一道亮丽风景线。

感谢你们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支持,对以上办理有何意见,请填入“征询意见表”向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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