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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民政局关于对镇康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第043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  作者:镇康县民政局   时间:2021-09-0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高华昌、王金梅代表:

       你们在镇康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帮助乌木村委会搬迁的建议》,已交由我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政策依据条款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十条 依照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二、搬迁办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办理程序:

  (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搬迁事宜,搬迁事宜需征得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通过。

  (二)逐级上报搬迁相关材料,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所形成的村委会搬迁决议等材料报乡人民政府,再由乡人民政府将村委会搬迁建设请示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时将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备案1份。

  (三)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县民政局配合指导乡人民政府村委会搬迁项目的申报,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该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县民政局没有审批权限,请你们按照办理程序申报审批。

  感谢您对民政局工作的支持,对以上办理有何意见,填入“征询意见表”向人大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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