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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商务局关于印发《镇康县2017年综合示范工作项目验收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  作者:镇康县商务局   时间:2019-02-13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各成员单位:
       现将《镇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镇康县商务局

2019年2月13日

 镇康县2017年综合示范工作项目验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康县 2017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承办企业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承办企业,是指与县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签订实施 2017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协议合同,并报市级备案的项目实施主体。承办项目是指经县 政府批准的、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为促进我县电商发展的 项目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电子商务建设项目验收,是指国家财政支持建设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确认是否达到国家批准建设要求的活动。

  第五条 镇康县商务局和财政局是本制度所称项目验收的责任单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主持各类承办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程序与方式

  第六条 验收程序

  (一)承办企业向项目验收小组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项目验收小组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完成项目验收前期工作:

  1、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建设总体情况,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与现状;

  2、查看承办企业提供的项目相关材料。

  (三)项目验收小组在完成项目验收前期工作后,作出 是否予以验收结论。对于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与有关 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并分发有关验收材料。

  第七条 验收方式

  (一)本项目验收采取阶段验收的方式,每完成一个阶段性任务,均需进行验收。

  (二)项目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报告、查看材料等方式进行,由项目验收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三)项目验收小组由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并邀请纪检监察组派员进行监督。

  第三章 验收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县域电子商务服务中心

  (一)基础设施

  中心基础设施检验,现场检查中心内外装修、设备配置 情况。服务中心,机构健全,分工明确,制度完善,区域划 分明确,建有包括培训区、孵化区、展示区、洽谈区、体验 区等功能板块。

  (二)中心效应

  1、服务中心是县乡村三级电商服务体系的核心;

  2、服务中心有明显的辐射带头作用;

  3、有设计包装、营销策划、人员培训、孵化支撑、文案写作、咨询服务等功能。

  第九条 乡镇、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建设

  (一)建设乡镇级电商服务站 7 个,村级电商服务点 68个。

  (二)站点资质

  1、提供各网点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号码、网点图片、网上交易额等证明材料;

  2、站点建设合理,每个乡镇街道原则上只建设 1 个电商服务站,每个行政村原则上只建设 1 个电商服务点。服务站点具有代购代销、缴费预存、快递收发、票务代理、引导宣传等便民功能。

  (二)站点配备站点设施配置完善,站点内配货架、一体机、办公桌椅、 制度牌等基础设施。

  第十条 县域营销特色馆建成本县域内线下区域特色产品展销馆 1 个,馆内设计新颖、明亮、合理,具有促销推广、品牌宣传功能。

  第十一条 县、乡镇、村三级电商物流配送体系。

  (一)县级物流配送中心

  中心基础设施检验,现场检查中心内外装修、设备配置 情况。

  1、配送中心建设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机构健全,分工明确,制度完善,装修整齐统一。

  2、配送中心实现常态化运营(了解企业入驻、生产经营情况,查看入驻企业资料,包括入驻协议、营业执照、企业经营状况等证明材料。)。

  (二)功能

  功能完善,有完整、真实的配送记录;能整合利用电商企业、快递企业等资源;支持快递企业购置物流运输车辆; 配送成本下降,效率提高,物流配送到村。

  (三)电子商务宣传推广采用网络、标语、大型标识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 鼓励商家开展电商交易促销、线下体验等活动,支持参与电商发展学习、交流、推广等活动。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培训

  针对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村创业青年、大学生、返乡 农民工、待业妇女及残疾人开展电子商务培训,培训总人数 不低于 6000 人次。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建成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要求建设完成,正常投入运营并达到一定期限要求;

  (二)已取得相关资质(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商 品流通许可证等)。

  第十五条 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项目承办企业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汇报,审查项目申报材料;

  (二)检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通过验收意见并报县政府审核;

  (四)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 并将验收材料退回申报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组督察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事项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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