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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堆8.2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作者: 时间:2022-10-22 22:38 点击率:

一、道路交通事故概况:

事故时间:202208211030分许

事故地点:镇康县勐大线K12+100M(镇康县勐堆乡大寨村委会田平子上组组路)

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1人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

 

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李某某,男,彝族,19730110日出生,49岁,文化程度:中专,政治面貌:群众,职业:个体经营,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5************,家庭住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勐堆乡勐堆村,持有驾驶证号533525********,持有“C1D”类机动车驾驶证,。

当事人:赵某某 ,男,彝族,20160816日出生,6岁,文化程度:半文盲,政治面貌:群众,职业:学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924***********,户籍及家庭住址: 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勐堆乡大寨村。

2、车辆情况:

肇事车辆为一辆“五菱牌LZW1029SEQWA”牌轻型栏板货车,车辆号牌:云SL****,车身颜色为银色,核载人数:5人,该车检验有效期止20238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230812日。

 

 三、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208211030分许,李某某驾驶云SL8766号轻型栏板货车在镇康县勐大线K12+100M(镇康县勐堆乡大寨村委会)上坡时,车辆后溜,碰撞到后方挡墙站立的赵某某,造成赵某某受伤送勐堆乡卫生抢救,11时许因抢救无效死亡及云SL****号轻型栏板货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五、事故成因分析:

当事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机动车车辆后溜,碰撞到后方挡墙边上站立的赵某某,造成赵某某死亡是此事故的根本原因。

 

 六、当事人的责任:

1、李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此事故的根本原因,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2、当事人赵某某站在道路外的位置,无与此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七、下一步工作:

1、在法定期限作出事故认定书;

2、对当事人张春演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

3、如果当事人各方在法定期限提出调解申请,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各方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4、案件侦查终结,将该案移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八、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存在的突出问题:

1.部分驾驶员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农村地区交通道路缺少防护栏,交通安全隐患大。

下一步工作建议:

1.加强对辖区巡逻管控力度、加强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2.加强“五进”(进校、进村、进街道、进社区、进企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3.加强辖区道路隐患排查及上报,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整改。

 

 

 

镇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