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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饲养鸟类等野生动物的通告


来源:  作者:镇康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1-08-27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为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县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实际,现就禁止非法饲养鸟类等野生动物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2021年2月1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经国务院批准联合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第3号)名录中,我县境内有多种常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别是以往人们喜欢饲养的画眉等现已升级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具体如下:

(一)画眉、相思鸟、鹧鸪所有种(海南山鹧鸪、四川山鹧鸪为一级)、鹩哥、豹猫(野猫)等物种升级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绿孔雀、雉鹑(红喉、黄喉雉鹑)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保护级别不变;白鹇、白腹锦鸡、原鸡、领角鸮、灰林鸮(猫头鹰)、鹦鹉所有种、猕猴、亚洲黑熊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级别不变。

(三)无论野外种群、人工繁育种群,凡在名录中的均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四)上述保护等级调整的鸟类等野生动物养殖过渡期至2021年6月30日止。

二、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以下行为:

(一)禁止违法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栖息地。

(二)禁止非法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所有物种)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三)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为出售、购买、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四)禁止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五)禁止无证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禁止食用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三、全县范围内的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存在以上违法行为,特别是非法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鸟类等野生动物的,将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养殖户务必于2021年10月1日前主动联系当地乡(镇)林业草原服务中心,统一造册登记,具备放生条件的及时组织野外放生,不具备放生条件的,待达到放生条件后组织野外放生。

(二)2021年10月1日后,一经发现存在非法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鸟类等野生动物的行为及上述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鸟类等野生动物的,以及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鸟类等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鸟类等野生动物提供一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镇康县林业和草原局:0883-6630235

镇康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0883-6633554



2021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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