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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康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镇康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0-05-0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县直各办局:

  《镇康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镇康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加强水土保持工作,规范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临沧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各有关单位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下,由县水务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等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是县级政府依法履行水土保持职责、完成年度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目标情况,主要包括总体目标任务、综合治理、预防保护和综合监管等方面内容。考核内容按照《镇康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表》执行。

  结合临沧市人民政府下达当年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目标任务,确定县直各有关单位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目标任务。

  第六条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年度评估,每5年为1个考核周期,2019年为第1个评估年,2020年为第1个考核年。考核评估工作在评估年份和考核年份当年3月部署安排,次年组织实施。

  评估年份以考核平时工作为主、年终复核为辅的方式完成年度评估,县直各有关单位于评估年的11月初按照各职能职责将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自评报告及有关支撑材料报县考核工作组,由县水务局牵头汇总后于评估年的11月中旬报县人民政府复核,11月20日前由县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将复核意见报市水务局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复核意见后,县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及有关支撑材料进行复核完善报市水务局。

  第七条 考核评定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90分以下至80分(含)为良好,80分以下至60分(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通报,并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运用:

  (一)考核结果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中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的依据。

  (二)考核结果作为对县直各有关单位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三)对认真履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且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对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力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参与考核的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对在考核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等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和我县水土保持工作需要,对本办法及考核指标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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