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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康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镇康县卫生健康局  作者:  时间:2022-04-2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镇康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原《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康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4〕78 号)同时废止。


2022 年 4 月 2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镇康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我县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广大困难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服务,根据《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临沧市公安局、临沧市民政局、临沧市财政局、临沧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临卫健联发〔2021〕4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确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保障制度;

(二)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集管理长效机制,通过政府财政投入、中央和省、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拨付、社会各界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资建立专门基金;

(三)对在镇康县境内发生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时救治的患者实施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进一步规范全县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救助工作得到较好的落实,决定成立镇康县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

长: 李恩杰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 刘新萍

          罗捧军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员:吴天燕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刘云辉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李玉梅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李永明

县公安局副局长

       彭玉忠

县民政局副局长

       邓学能

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郭秋蕾

县社会保险局局长

       已晓芹

县审计局副局长

       黎景云

县税务局副局长

       李  虹

县红十字会副会长

       尹  柱

县外办副主任

       李建东

县紧密型医共体总医院副院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卫生院院长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和运行工作的领导,筹集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与使用监督,保障资金安全,协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各部门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领导小组下设镇康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在县卫生健康局,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健康局刘新萍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刘云辉同志兼任,成员从相关部门抽调,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组建专家审核组,审核组从各部门临时抽调,负责复核医疗机构申报的救助资金。

三、救助基金的设立

(一)基金设立

县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县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辖区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基金筹集

1.财政投入。县财政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每年预算安排30万元拨入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及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助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财政专项补助,补助资金纳入县级财政统筹安排。

2.社会捐赠。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捐赠资金。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照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救助范围

(一)救助对象

在镇康县境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2.城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或无固定收入三个月以上人员。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即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4.已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

(二)救助病种

主要依据《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中规定的病种,以院前急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及需要专科进行的紧急抢救治疗为主,增加脓毒症、多功能器官障碍、急性传染病或乙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病种和突发群体事件急危重伤病为补助病种范围。

(三)费用范围及标准 1.费用救助范围

救助基金的使用要体现“紧急、必须和基本”。主要救助符合条件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包括急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需的生活费用。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病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

2.费用救助标准

原则上医疗费用不超过本机构同病种的次均费用;生活费用用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折算成每人每天的生活费用予以补助(镇康县2021年城市低保标准383元,折算成每人每天13元),动态调整。

3.不属于救助范围

(1)不得用于支付超出疾病救治需要的不合理费用;

(2)不得用于支付病情平稳但长期住院治疗产生的非急救费用;

(3)不得用于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拖欠费用。

五、救助基金申报

(一)患者身份确认。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由收治的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公安、民政、医保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核查患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情况。

1.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的患者,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身份 确认:

(1)收治医疗机构应第一时间向医疗机构所在辖区的派出所提交协助认定患者身份的函件,并提供清晰的患者正面脸部的电子版人像信息,以及医疗机构获取的其它身份线索信息申请协助认定患者身份。

(2)辖区派出所收到关于协助认定医疗救助对象身份所需材料后,应当通过人像比对等手段开展患者身份信息核查,并于72小时内出具患者身份核查结果(包括经核查未发现有效身份信息)。

(3)由急救中心(站)送入身份不明确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及时将身份核查结果反馈急救中心。

(4)若明确为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收治医疗机构按流程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2.对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困难患者,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身 份确认:

(1)患者向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提供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等参保证明资料及患者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如《健康扶贫登记本》《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脱贫登记证》等。

(2)对无能力支付患者不能出具贫困证件的,还可考虑由民政部门、社区、村委会等部门20个工作日内出具经济困难、收入等证明。

(3)对无力支付困难患者,由医保局、人社局协助核查欠费者紧急救治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情况,并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实结果。

(4)若救治患者为外籍人员,由外事部门出具有无支付能力相关材料。

(二)患者救助基金申请。患者发生急危重病,先行紧急医疗救治后,经多次催缴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由经治医师和科主任或医疗机构负责人双方签字,确认无法收取到急救费用),启动申请程序。经收治医疗机构初步审核,患者符合应急救助条件的,收治医疗机构应进行公示后,填报云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审批表,并录入国家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按基金申请程序及要求由医共体总医院每半年集中汇总填报一次,于每年的6月1日-5日和12月1日-5日到县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三)定点医疗机构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核 1.定点医疗机构救助资金申请

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诊疗科目应当包括“急诊医学科”,并成立由医疗、药学、护理、财务、信息等管理部门及临床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疾病应急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收集、汇总各临床科室提交的救助基金申请材料;组织定期召开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委员会议,对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将审核通过材料提交到县卫生健康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云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审批表;

(2)无法查明患者身份的证明材料或患者无力支付能力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收费票据复印件;

(4)医疗机构盖章的医疗费用清单、申请金额的详细费用清单;

(5)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机构盖章的盖章的诊断证明、处方等;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机构盖章的出院小结及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

(6)上传患者头像,照片小于50k,竖版电子照片一般不超过(140*173),横版电子照片一般不超过(450*337);

(7)医疗机构银行账号信息;

(8)医疗机构联系人信息。

(四)经办机构审核拨付

1.初审。县卫生健康局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的救助申请和患者相关材料,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和新增救治病种、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完成初步审核工作。

2.复核。县卫生健康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组织疾病应急救助专家审核组进行复核。

3.审批拨付。复核结束,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治费用进行公示,15个工作日内,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填写镇康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批后将应急救助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应的医疗机构。财政部门审核认为不予支付费用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六、救助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县卫生健康局同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并按照《转发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20〕44号)要求,共同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基金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基金监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逐年投入,滚存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累计滚存结余达100万元以上,可相应减少财政投入。县财政局、卫健局、民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对每年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运转情况进行监管;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基金支付、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基金使用。救助基金的使用坚持“救急难”的原则,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20〕44号)等要求,开展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流程及程序(详见附件1),严格按各环节审核认定时限,规范救助基金申报审核,提升服务效能。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让信息多跑腿,缩短审核等待时间,提高救助基金支付效率。

1.县卫生健康局下设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暂行办法》要求编制基金预决算,及时报送同级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资金预算规模原则上参照本地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得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2.严格按基金预算执行,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可持续。积极筹措资金,扩宽筹资渠道,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规范申报审核,根据基金存量与资金筹集情况,量入为出,合理安排支出。

3.落实“先预拨后结算”规定。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按照《暂行办法》中关于“先预拨后结算”的规定,参考上一周期救助基金使用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先预拨给医疗机构,减轻医疗机构垫资负担。

4.做好与其他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对于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包括急救后明确身份的),其所拖欠的急救费用,按照规定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已有渠道支付,对无支付渠道或通过已有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对于身份不明的患者,其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对于经甄别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为其办理救助登记手续,依法依规提供救治。对于渡过急救期、病情平稳后,仍需住院治疗的患者的医疗费用,根据其身份认定情况,由相应的保障渠道按规定支付。

5.提高救助信息化管理水平。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和卫生健康局要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管理,按照要求将救助信息录入国家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http://61.49.19.43:9700/jbyj)。申请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要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不能拨付救助基金,确保每一笔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核销工作可追溯。

(四)违规责任。基金预算管理、对违规行为处理等,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七、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

1.卫健部门:负责牵头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和工作流程;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杜绝因费用问题而拒绝、推诿急诊患者的问题发生,并加强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工作指导与监督,定期评估经办机构履职成效。

2.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财政资金,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负责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相应费用,安排经办机构工作经费支出。

3.医保部门:负责做好身份明确的参保人医保费用结算工作。

4.民政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依据患者身份信息,核实是否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无负担能力人员;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实施临时救助等。

5.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医疗机构核查患者身份,重点核查身份不明的患者,在确保公民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充分依托警务大数据等手段,提高核查效率。

6.人社部门:协助卫健部门做好工伤保险核查。

7.外事部门:负责出具外籍人员有无支付能力相关材料。

8.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 医疗机构职责

1.负责规范实施救治。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救治急危重症患者,对于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在救治患者过程中,优先选择国家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耗材,使用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按照规定及时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骗取、套取、挪用、违规申请使用救助基金。

2.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且具有支付能力的患者,要及时追讨欠费。

3.及时将收治的身份不明患者或无支付能力患者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

4.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

5.鼓励医疗机构核销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

(三)基金管理办公室职责

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切实承担起基金的日常管理职责,做好救助基金申请材料的收集审核、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社会资金的募集等工作,加强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每年度至少开展1次培训活动,覆盖辖区内承担疾病应急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提高基金申请的规范性、有效性,将审核通过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信息和补助金额信息归档保存,并规范管理。负责社会基金募集,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

八、工作要求

(一)积极推进,抓好落实。各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工作流程,在全县范围内推进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二)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积极宣传,加强沟通,提高效率,强化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探索完善,提高水平。开展疾病应急救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要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政策。不断强化责任与多方联动机制,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

(四)做好衔接,确保长效。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临时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此项制度长效、稳妥、可持续运行。

附件:1.镇康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流程图

      2.镇康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审批表

      3.镇康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情况汇总表

      4.镇康县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绩效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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