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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康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镇康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8-03-16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镇康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镇康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工作部署,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在脱贫攻坚中的主导作用和聚集效应,规范统筹整合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和云南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云厅字〔2016〕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文件明确规定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对象,是指被识别认定贫困乡(镇)、贫困村的贫困户、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

  第四条  分配原则:

  (一)以钱定事原则。每年年初,参考上一年度到位的整合资金规模,按照一定增长比例,预算当年资金整合规模。

  年中、年末根据实际到位的资金,相应调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建设计划。

  (二)对接扶贫规划原则,即对接贫困乡(镇)、贫困村的贫困人口原则。

  (三)突出实效原则。按照脱贫效益最大化原则配置资金,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

  (四)依法依规原则。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支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

  第五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重点投入贫困乡(镇)、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类、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类、农民能力提升项目类等领域及环节。

  (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类。重点支持贫困乡(镇)村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农村危房改造、扶贫移民搬迁、活动场所建设、农村环境整治等满足脱贫攻坚需要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类。重点支持种植业、养殖业、休闲农业、农副产品初加工业、农村电商、乡村旅游等产业。

  (三)农民能力提升项目类。重点支持开展农民能力提升培训项目等。

  (四)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与脱贫攻坚相关事项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统筹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实行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七条  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拟定资金分配方案,负责编制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计划。县扶贫部门加强项目的管理,组织做好项目申报、筛选、评审、确定、储备、实施、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等工作,确保项目实施进度。

  第八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整合资金的实际投向确定项目的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督促业主单位实施项目、资金使用、资金核算、绩效评价和报账工作。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填写“镇康县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审批表”申请拨付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第一次申请资金,按照项目总额的50%拨付启动资金,之后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批进行阶段性报账、拨款。

  第十条 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指标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60日内不开工的项目,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取消项目、收回资金并重新安排项目。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分级报账制管理方式,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拨付资金,进行会计核算。

  • 县直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县直部门设立整合涉农资金项目专账,核算并记账,进行部门报账,报账资料原件留存县直主管部门,并负责核实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

  (二)乡(镇)组织实施的项目,由乡(镇)设立整合涉农资金项目专账,进行乡(镇)报账,报账凭据资料经乡(镇)领导签字同意后,报账资料原件留存乡(镇)核算并记账,负责核实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

  第十二条  各部门、乡(镇)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扶持标准、定额和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  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七)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费的使用。

  (一)项目管理费按比例提取,安排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二)乡(镇)以及项目实施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县级安排的中央、省、市、区级整合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禁止现金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所需附件:工程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工程量清单);乡(镇)资金监管结论;税务发票和查验表等。

  第十六条 发放到个人的补助资金,为确保资金安全,需经乡(镇)、责任单位审核认定,项目实施完成方可发放。个人补贴发放附件:发放明细表要有享受对象的个人信息,具体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乡村组地址、联系号码、制表日期、制表人、审核人、单位负责人(公章)等。

  第十七条 购买实物发放到贫困户个人所需附件:购买合同、税务发票、附有详细到户并签名的发放花名册、供货方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证件;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附政府采购审批表和验收表。

  第十八条 必须按合同约定需预留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进行清算。

  第四章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结转资金是指项目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一年度仍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项目资金。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应严格按照原资金文件明确的用途和规定使用。

  第二十条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项目资金,预算批复或资金下达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结余资金应缴回县级国库,纳入资金整合后重新安排使用。

  (一)当年安排项目资金,原则上当年支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间进度完成任务的,应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二)各项目实施单位的结余资金和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各项目单位要及时清理并报县财政局,按规定全部缴回县级国库。

  (三)各项目实施单位于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上报本季度资金结余结转情况报告(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责任:

  (一)由于规划滞后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牵头部门承担责任。

  (二)由于项目不成熟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三)由于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财政部门承担责任。

  (四)由于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

  (五)由于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净结余资金导致结余结转,由财政部门承担责任。

  (六)由于报账不及时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项目报账部门承担责任。

  (七)由于审批不及时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责任。

  (八)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资金结余结转,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处理。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主管”的原则,以整合后资金用途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并承担管理责任。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负有项目审批、资金支付、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创新机制七个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不得超标建设,不得随意超概(预)算负债建设。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确需调整、变更项目的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全面完成后,经项目业主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县级相关部门、施工单位、项目业主、项目乡镇和受益户代表等参与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质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并投入使用。

  第六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 县监察委和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各乡(镇)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整合涉农资金的推进情况以及整合资金产生的绩效,针对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及时整改,查处干扰整合涉农资金的行为,确保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全面推进分级公开公示制度。县级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乡(镇)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负责人、举报电话等,公示应在村(社区)服务中心和人口聚集点,标识应醒目,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十八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依照扶贫资金绩效考核办法、指标体系、标准值、考核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加强监督问责。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并负领导责任,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

  第三十条 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肃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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