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文件
镇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康县移民安置区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小湾电站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市人民政府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小湾移民安置任务责任书,我县三个移民点土地调整(流转)工作已按资源配置标准基本完成,为保证2008年移民能正常使用上土地和移民未迁入之前管好用好土地,特制定《镇康县移民安置区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镇康县移民安置区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移民生产用地安全、保障,切实加强移民安置区生产用地的保护和管理,认真做好移民土地改良及维护工作,逐步发展和壮大产业规模,实现移民“搬得进、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和《临沧市国家重点工程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结合镇康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移民安置点要提前规划和布置,提前实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并本着充分利用和发挥好土地效益的原则,切实加强移民安置点土地管理。

第三条 移民安置点土地调整(流转)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要围绕当地地理气候环境,做好适宜当地产业发展项目和土地改良以及后期管理维护工作;调整出来的农业生产用地不得闲置,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好集体土地效益。

第四条 移民安置区土地属于移民集体组织用地,一经调整(流转)后,其管理使用权归移民集体组织,在未移交给移民集体组织使用前,管理权和使用权归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移民安置管理部门负责搞好业务监督指导。未经批准,任何单位、组织、部门和个人,不得强行占用和无偿使用移民集体土地。


第二章  生产开发和管理


第五条 移民安置区生产用地的生产开发和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县移民安置管理部门负责跟踪服务和业务指导,由乡(镇)移民办提出管理方案报县移民安置管理部门批准实施。本着充分利用和发挥好土地效益的原则,加强移民安置区土地生产开发与管理。

第六条 移民安置区土地无需改良和复垦开发的要巩固和利用好,需改良和复垦开发的要提前做好规划布置,要提前制定出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好,并保证移民能正常、按时使用。

第七条 各乡(镇)可根据实际在时间允许范围内,在不影响移民安置区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进行短期性租赁,所得收益用于移民村自治管理或后期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第八条 租赁应本着有利于土地改良和产业发展,有利于巩固集体土地使用安全的原则进行。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面向社会招标,并签订有关协议。协议内容要清晰明了,并应通过有关部门鉴证。

第九条 为保证移民能按时、正常使用,土地租赁合同采取一年一订,合同期不得跨年度。租赁价格参照上年和当地市场价格公平商定。


第三章  收益分成


第十条 各移民安置区土地管理开发费用由县乡两级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区土地租赁收入实行成本核算制度,所得收益扣除成本后,用于移民村自治管理或后期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冲突的或未列及内容,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搬迁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区土地属于短期管理,一经移交给移民集体组织管理后,本办法自行终止。



  
镇康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