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文件
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康县“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政办规〔20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现将《镇康县“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镇康县“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教发〔2020〕56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政府出资兴建,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企业、机构和个人管理运营,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公建民营”的普惠性幼儿园。


第二章  幼儿园的资产性质和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的土地及政府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国有,承办者在办园期间投资购买的设备等归承办方所有。在委托办园之前,政府负责对幼儿园的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承办方在办园期间负责对幼儿园固定资产进行维护维修,不得擅自处理幼儿园国有资产,不得以幼儿园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五条  政府资金投入主要支持幼儿园的主体工程建设。承办者投资主要包括购置与办园规模相匹配的教学、生活设备,包括教玩具、室外活动器材、桌椅、床具、厨具以及卫生保健消毒器具等必备设备。

第六条  “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乡(镇)为主、部门协助”的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教育办公室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幼儿园实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实行“管办分离”,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管理。


第三章  准入和退出


第八条  建立准入机制。严格按照《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进行资格审查制度和审批程序;以公开、公平的方式择优选择和委托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办园。承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办园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幼儿园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被初步逐级确定为承办“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的团体、机构和个人,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审查报审,并进行公示。

第九条  被确定为承办“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的团体、机构和个人,需要与乡(镇)教育办公室签订委办合同或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或协议内容除正常的条款外,还必须包含资产归属、资产管理、收费标准、经营时限等内容。办园法人及有关资料需要在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登记注册,颁发办园许可证。

第十条  建立退出机制。制定委托办园退出约束机制和审批制度。承办者退出时,须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财政部门对其国有资产价值登记,审计部门对其财务等进行审计,符合要求时,办理解除合同或协议等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同时乡(镇)教育办公室有权解除合同或协议。

(一)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给其他学校或者个人的;

(二)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未报审批机关备案的;

(三)未按照学校章程、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以及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四)委托个人进行招生活动的;

(五)举办者未按期办理验资过户手续的;

(六)以民办学校资产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七)园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经整改仍达不到设置标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发生重大校园安全事故,学校负有主要责任的;

(九)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其他违反教育收费规定的;

(十)年检不合格的。


第四章  幼儿园管理


第十二条  幼儿园园舍的维护、修缮和设备保养、添置等要纳入正常管理范围内。承办者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进行园舍的维护保养、设备更新,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严格“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准入制度,明确准入条件,实行持证上岗,合同管理。幼儿园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社会保险,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保教费收取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参照同级公办幼儿园执行,体现普惠性和公益性原则。发改(物价)、财政、审计、市场监督、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管办分离”幼儿园的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

第十五条  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的经费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幼儿园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对以任何名义挪用幼儿园保教费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的财务监督和指导,保证各项经费专款专用,不挪用、占用。

第十六条  其他保育保教、卫生健康、安全等管理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幼儿园教职工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表彰奖励、教龄及工龄计算、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培训要纳入公办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计划中,享有同等机会。

第二十条  “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与公办幼儿园幼儿享有同等权利,享受同等政策和待遇。贫困家庭幼儿纳入国家资助范围,并享受镇康县农村学前教育阶段幼儿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有条件应设立学前教育奖励专项经费,通过以奖贷补等方式,用于奖励办园方向明确、普惠性和公益性突出、办园成效显著、并达标晋级的“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教育体育局要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各乡(镇)教育办公室定期对“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园务管理、安全卫生、资源配置、经费投入、教职工待遇和保教质量等进行专项督查。

第二十三条  对因管理松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食品卫生事故的,除解除合同或协议外,交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31日起施行。

  
镇康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