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文件
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康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9〕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镇康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19年9月29日


镇康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扶贫小额贷款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发展产业中资金困难问题,确保小额信贷资金管理规范、发挥效益、农户持续稳定增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金融精准扶贫力度,落实金融支持到户,让建档立卡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有收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扶贫办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银发〔2016〕8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扶贫到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4〕10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风险补偿基金”是专项用于我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贷款担保金。由县扶贫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康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行)设立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扶贫小额信贷是“5万元(含)以下,期限3年(含)以下,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放款,财政贴息,政府风险补偿基金”的扶贫小额贷款。

第四条 乡(镇)会同县农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的调查、审查、审批、发放,以及资料收集、贷后管理、贷款回收和代偿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县农行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产业扶贫贷款和贷款产生呆坏帐核销时的代偿管理。

第二章信贷要素

第六条 贷款对象。镇康县辖区内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劳动能力和还款来源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七条 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原则,只能用于贷款贫困户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经营性用途。

第八条 贷款额度。单户授信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

第九条 贷款期限。采用一般用款方式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采用可循环方式的,可循环贷款额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额度内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

第十条 还款方式。根据贷款贫困户综合收入情况,与其协商确定扶贫小额信贷还款方式。其中,期限在1年以内的,可采取利随本清、按月(季、半年)结息到期还本等还款方式;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按约还息(最长可按年还息)到期还本等还款方式。

第十条 贷款利率。统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

第十二条 结息周期。按年结息。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全额贴息,贴息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或用涉农整合资金安排。

第三章风险补偿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全县风险补偿基金初始资金规模为50万元,后续根据工作需要,可继续出资扩充风险补偿基金规模,由县扶贫办在县农行开户存款,利息收入自动转入风险补偿基金本金。风险补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我县农行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到户的小额贷款后产生呆坏帐代偿核销。

第十五条 县农行在符合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政策、相关规章制度和上级行授权的前提下,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发放贷款总额度最高不超过已到账风险补偿基金的10倍。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到户代偿有认定,应符合农行风险分类为损失类贷款的认定标准,并经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农行审定同意后,用风险补偿基金承担60%,县农行承担40%。风险补偿基金所承担的部份经上述三方确认后,从专户划拨至县农行。

第十七条 使用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的贷款,县农行按照相关规定转入表外核算,账销案存,保留追偿权。对启动代偿程序后追回的损失资金60%转入风险补偿基金专户,40%归县农行。

第四章风险补偿基金代偿范围

第十八条 我县内凡在县农行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纳入风险补偿基金代偿范围:

(一)贷款贫困户因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

(二)贷款贫困户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因病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份或全部债务。

(三)县农行对贷款贫困户经诉讼等法律程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借贷款。

(四)贷款贫困户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以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县农行经法律途径追偿后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

(五)除以上情况外,逾期2年经催收仍无法清收的贷款。

第五章办理流程

第十九条 贷款办理流程: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扶贫办推荐申请贷款对象,经审核同意后,向县农行出具《“政府增信”扶贫小额信贷业务承诺函》(附件1),并提交《扶贫小额信贷推荐表》(附件2)。县农行自主进行贷款审查、审批、发放。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工作办理基本程序:

(一)贷款发生呆坏帐损失符合风险补偿基金代偿范围的,由县农行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政府风险补偿基金风险补偿申请表》(附件3)并正式行文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审批。

(二)县农行根据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审批意见办理代偿业务,将专户内风险补偿基金按审批代偿金额的60%划转代偿借款,同时承担审批代偿借款总额的40%的损失。

(三)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每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内的代偿风险补偿基金按项目要求配足补齐,拨至专户,保证风险补偿基金正常运转。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会同县金融机构定期、不定期对乡(镇)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贷款对象是否精准属实、用途是否专款专用、资金是否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二条 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到期后,贷款贫困户应积极主动偿还贷款。逾期不偿还的贷款户,乡(镇)会同县农行依法进行追缴。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要对小额信贷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层层把关,防止冒贷、转贷。

第二十四条 县纪委县监委、县审计局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出现的问题,对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截留贫困户贷款、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农行共同解释。

附件:

1.“政府增信”扶贫小额信贷业务承诺函

2.扶贫小额信贷推荐表

3.政府风险补偿基金风险补偿申请表

4.政府风险补偿基金补偿确认书

附件1

“政府增信”扶贫小额信贷业务承诺函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康县支行:

根据《镇康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贵行所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符合《镇康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风险补偿基金代偿范围的,需经贵行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政府风险补偿基金风险补偿申请表》,待我单位核查审批

后可直接从风险补偿基金专户扣收相应金额资金归还贷款本息。

本承诺函仅用于《镇康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的风险基金贷款业务事项。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信贷风险隐

患等因素导致该合作项目终止或暂停时,以上承诺需重新确认。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承诺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推荐部门:

扶贫小额信贷推荐表

   年  月    日

序号

产业项目

借款人

借款用途

借款金额

种植面积

养殖规模

是否属于贫困农户

















































































































































推荐部门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银行签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本推荐表一式二份,推荐部门一份,银行信贷部门一份。

附件3

政府风险补偿基金风险补偿申请表

申报日期:

序号

借款人

借款日期

到期日期

借款本金

借款利息

逾期曰期

逾期本金

逾期利息

借款用途

风险补偿本金

风险补偿利息

























































































































合计












确认部门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银行签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本申请表一式三份,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各一份,银行信贷部门一份。


附件4

政府风险补偿基金补偿确认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康县支行:

根据贵行提供的编号为:的“政府风险补偿基金风险补偿申请表”,经我单位审核同意,对你行所申报的借款人逾期借款本息给予风险补偿基金确认。

确认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镇康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