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文件
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康县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政办规〔20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现将《镇康县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镇康县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甘蔗、豆类、烟草等农作物采收后的剩余物质。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二章 秸秆禁烧及露天焚烧管理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机制,并将秸秆露天焚烧和秸秆综合利用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秸秆露天焚烧。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和资金补贴力度,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需要。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组织日常巡查,督促、指导村(社区)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管理。

  (一)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信息收集、汇总、上报;

  (二)县环保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秸秆露天焚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合理划定秸秆露天禁烧、限烧区域,落实禁烧区、限烧区管控措施及管控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建立常态化巡查执法机制;

  (三)县公安部门、县环保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加强秸秆焚烧巡查和执法,依法查处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蓄意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对因露天焚烧秸秆造成火灾,人员伤害及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四)县产业发展部门负责对接企业加强甘蔗、烟草等农作物采收后的剩余物质焚烧管理工作;

  (五)县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县环保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负责县城区及周边5公里半径区域的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对影响市容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六)县发改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编制、申报工作;

  (七)县气象部门负责加强气象条件监测分析预报,适时进行人工增雨增湿;

  (八)县财政部门负责加大向上争取资金力度,积极支持和推动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九)县交通部门负责国道、省道、县道两侧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宣传和巡查工作;

  (十)县应急部门、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十一)县水务部门负责禁止河渠塘库荒滩烧荒的管理工作;

  (十二)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三)工信、烟草、供销等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积极支持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露天禁烧、限烧相关工作;

  (十四)县环保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在禁烧区要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接受社会监督。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禁烧区进行动态调整,实施有效监管不断提高空气质量和改善生态环境;要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有序组织焚烧,防止大面积集中焚烧带来城区大气污染;构建乡(镇)负总责、乡包村、村落实、组管片、户联防的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管理格局,切实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确保焚烧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第六条 村、社区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二)将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工作纳入村规民约、社区居民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对在禁烧区露天焚烧和限烧区擅自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环保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第七条 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资源节约意识。

  第八条 做好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管理,经检疫确需焚烧的病虫害农作物秸秆除外。

   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病虫害农作物秸秆进行检疫,确需露天焚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就地焚烧,并报县环保(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及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环保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种类农作物秸秆的产生时段,开展专项巡查和现场执法,及时查处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责任区域和责任主体,防止发生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

  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露天焚烧秸秆举报制度,鼓励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进行举报。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三章 秸秆综合利用


  第十一条 县环保(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农业农村和发改等部门根据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依据本地区秸秆资源情况和利用现状,因地制宜确定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等多元化利用方式,统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产业布局。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建立秸秆资源数据信息平台,主动公开秸秆综合利用政策、项目和秸秆资源分布、收储、供应等信息,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并与县环保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合理布局、建设秸秆收贮点(站),开展秸秆收集、贮存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秸秆收贮点(站)建设。

  秸秆收贮点(站)使用的土地属于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采取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快速腐熟还田、堆沤还田和制作有机肥等方式,提高秸秆肥料化利用水平。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利用秸秆生产优质饲料,推行秸秆直饲、黄贮、青贮等饲料化利用方式。

  第十六条 鼓励推广秸秆基料化利用项目,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秸秆育苗等产业。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应用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秸秆沼气等技术,发展生物质能源。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以秸秆为原料制作加固材料、板材等产品,拓展秸秆原料化利用途径。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科技创新,建立秸秆综合利用科技示范基地,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培训,提升秸秆综合利用的技术能力。

  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应用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将以下事项纳入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范围:

  (一)购置秸秆综合利用设备;

  (二)建设秸秆收贮点(站);

  (三)秸秆收割、打捆、运输等作业;

  (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五)实施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等项目。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加大用地、用电、交通、政府采购等政策扶持力度,统筹推进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加大秸秆综合利用的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机制,引导、扶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参与实施秸秆综合利用项目。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对相关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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