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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镇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3号)


来源:镇康县人民政府  作者:镇康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0-12-24 15:54 点击率:

 

  关于《镇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的听证报告已报经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临沧市烟草专卖局审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和《镇康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细则》,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该草案起草单位联系。

  附:关于《镇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的听证报告

  镇康县烟草专卖局

  2020年12月24日

  

《镇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镇康县烟草专卖局

  2020年12月16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镇康烟草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20年12月15日镇康县烟草专卖局在镇康县烟草专卖局三楼会议室举行了重大决策听证事项《镇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和《镇康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细则》规定,现将听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进行相关调研测算、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镇康县烟草专卖局拟定了《镇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经县政府督查室审查,县烟草专卖局研究决定,严格按照《云南省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镇康县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程序依法组织听证以充分听取有关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意见。确定听证事项后,镇康县烟草专卖局根据《云南省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分别于2020年11月27日和2020年12月3日在镇康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了1、2号听证公告。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时间:2020年12月15日(星期二)下午15:00

  地点:镇康县烟草专卖局三楼会议室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基本情况

  听证会由县烟草专卖局局长黄海云担任听证主持人;县政府督查室督查专员范绍东、县烟草专卖局纪检监察室主任蒋金川担任听证监察人;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杨玉岐、县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副主任杨庆康担任决策发言人;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林贵仁、张斌担任发言记录人。听证代表采取报名和邀请两种方式产生,名单如下:

  (一)从事卷烟零售业务持证户代表12名

  张建玮  卷烟零售户

  穆国剑  卷烟零售户

  汪茂玲  卷烟零售户

  杨永芳  卷烟零售户

  李德海  卷烟零售户

  林良停  卷烟零售户

  肖铁桥  卷烟零售户

  胡先彩  卷烟零售户

  方玉芬  卷烟零售户

  刘风林  卷烟零售户

  罗朝翠  卷烟零售户

  汪元贵  卷烟零售户

  (二)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代表 3名

  许丰富  个体工商户

  穆阳梅  个体工商户

  刀茂洪  个体工商户

  (三)消费者代表3名

  胡卫东  镇康县南伞镇红岩村委会居民

  蒋文熊  镇康县南伞镇新城居委会居民

  杨国勋  镇康县南伞镇新城居委会居民

  (四)法律工作者代表1名

  刘文芝  县司法局四级主任科员

  (五)其他听证代表 5名

  于文慧  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人大代表)

  周仕荣  镇康县政协  四级调研员(政协委员)(请假)

  李光军  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副会长

  杨华美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环境建设指导股股长

  唐东云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股股长

  听证代表共有24人,实际出席代表23人,1人请假,利害关系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超过听证代表人数的1/3,出席人数超过出席人数的2/3,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临沧市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要求。

  四、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决策发言人宣读《镇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对《规定(草案)》进行说明。23位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提出疑问,陈述修改意见和建议。在充分肯定现有烟草制品零售合理化布局规定的基础上,主要有以下问题和意见:

  (一)不予设置零售点范围方面。汪茂玲代表提出在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款项中增加“幼儿园”这一主体,对销售点售卖卷烟给未成年人的行为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于文慧代表提出关于县城所在地中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不得设置零售点、其它区域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30米以内的区域不得设置零售点的规定,将距离范围在扩大一些,调整为县城100米以内、其它区域80米以内的区域不得设置,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李光军代表提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人工商户是否可以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问题。

  (二)烟草零售许可证办理方面。杨华美代表提出的办理许可证后地址变更的问题;唐东云代表提出的“先照后证”还是“先证后照”的问题。

  (三)规定内容、表述方面。唐东云代表提出固定经营场所及其他街道的问题;刘文芝代表提出名称为合理布局中合理两个字的阐述,第十五条中“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议不能再草案内明确,应在程序结束审查备案通过才能明确。

  五、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一)对汪茂玲代表建议增加幼儿园作为禁止标准主体的意见: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仅为中小学校,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且幼儿园学龄儿童均有监护人接送,对幼儿园周围不进行延伸。

  (二)对于文慧代表扩大中小学周围不予设置零售点距离的意见:根据我们的调研结果,如果这个范围再扩大的话,我们很多的乡镇街道就无法发放烟草证了,基本上街道的大面积区域都无法发放零售许可证,不符合镇康县的经济发展情况。

  (三)对李光军代表关于外商是否能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问题:我们的烟草专卖法已经明确规定,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外资企业不得直接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申请人在申请办证时,我们专卖人员会对申请人身份、资金及经营场所等进行实地核实。

  (四)对杨华美代表提出的办理许可证后地址变更的问题:2016年修订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第十三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五)对唐东云代表提出的“先照后证”还是“先证后照”的问题: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提交新办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所以应先办理营业执照,才能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这符合当前工商制度改革后“先照后证”的要求;固定经营场所的问题: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中华人员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其它街道的问题:这个我们将采纳并在布局规定中明确解释。

  (六)对刘文芝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我们已经通过市局的法律顾问审核,根据我们上级部门的指导意见来制定,结合镇康实际情况,我们国家“放管服”改革之后,放(简政放权)、管(公正监管)、服(高效服务),我们将再向上级部门汇报。关于第十五条中“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确属不恰当,我们将进一步完善草案,按听证程序公示公开并及时在县政府办公室及市局备案。

  六、听证机关采纳情况

  参加会议的23位代表观点鲜明、意见明确,对《镇康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草案)》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化的布局关系到社会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制定《规定》是关注民生,关注未来的具体体现,有利于镇康县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有利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卷烟零售户的管理服务,有利于维护卷烟消费者、经营户合法权益,十分必要。

  针对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烟草专卖局通过评议研究,拟对《规定(草案)》文本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一)将第五条(一)2.“其它街道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改为“其它街道(除县城外)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

  (二)将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改为“本规定于颁布实施之日起执行”。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顺应国家“放管服”和烟草行业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降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门槛,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将促进我县卷烟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