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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尾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尾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20-04-17 11:30 点击率: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有关单位,驻凤尾各企业:

现将《凤尾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凤尾镇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凤尾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水旱灾害防范和处置,以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安全为首要目标,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及时,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水旱灾害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凤尾镇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城镇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和《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凤尾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参照《临沧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结合凤尾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3.2 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干旱灾害、山洪灾害,以及供水危机和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灾害或重大险情。

1.4 工作原则

1.4.1 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减少危害,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1.4.2 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分部门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为主的原则。

1.4.3 坚持全面部署、职责明确、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服从大局的原则。

1.4.4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4.5 抗旱用水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的原则。

1.4.6 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凤尾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和村(居)委会防汛抗旱领导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镇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领导小组由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各村(居)委会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凤尾镇水务服务中心。

2.2 凤尾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

2.2.1 凤尾镇人民政府设立凤尾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镇的防汛抗旱工作。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务服务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由镇人民政府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水务服务中心主任兼办公室主任,镇党政办、宣传办、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林业草原服务中心、村镇规划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服务中心、财政所、凤尾派出所、凤尾市场监督管理所、凤尾自然资源管理中心、凤尾教办室、凤尾中学、凤尾卫生院、凤尾水文站、镇康电信公司凤尾营业点、临沧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凤尾客运站、各村(居)委会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村(居)委会书记、各单位负责人和武警部队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2.2.2 防汛抗旱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防汛抗旱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全镇防汛抗旱战略规划,组织全镇防汛抗旱减灾工作,对全镇主要河流、水源和水务、水电设施的水量实施统一监控调度。组织制定全镇主要河流、重点水务工程和城镇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对主要河流、重点水务工程、重点城镇、主要交通干线、重要工矿企业以及主要山洪地质灾害隐患区的防洪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部门的防汛抗旱工作。

2.2.3 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党政办:负责防汛抗旱物资、设备及资金的计划、协调和监管,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申报。

宣传办:把握全镇防汛抗旱宣传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

镇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民政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好水旱灾后救灾、救助和重建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及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领导小组提供灾情信息及救灾救济信息,经审定后统一发布。管理、分配职责范围内的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安监站负责加强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别加强对水电站、矿山等重要工矿企业及在建工程汛期安全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配合水务部门做好镇的防汛抗旱规划,组织、指导好镇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安全和抢险应急工作。做好城镇排涝的规划和应急机制。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协调抗洪抢险救灾所需木材的供应,组织做好林区防汛和汛期漂竹、木的管理工作。

水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镇农业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落实抗旱和灾后恢复所需的种子、化肥、农药等物资,组织开展好技术指导及相关服务。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监督检查洪旱灾害(含地质灾害区)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开展灾后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和恢复治理工作,组织对重大洪旱灾害防治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

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电视台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及时报道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审定后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动态。

财政所:安排防汛抗旱救灾经费预算,积极向上争取经费补助,根据灾情及时审核下拨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并监督资金的管理使用。

凤尾派出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治安事件,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和转移。

凤尾交警中队:组织好道路交通车辆管理工作,清除路障,保证救灾车辆畅通。

凤尾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协调灾区电力、石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物资供应,行使行业管理职责,督促指导好企业的防汛规划和安全度汛工作。

凤尾自然资源管理中心负责督促指导全镇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控、治理,指导并监督地质灾害群策群防体系建设与运行,协调有关部门搞好预报抢险、灾害损失调查评价,建立长效治理和防范应急机制。

公路管理站:组织好公路、水运交通的防洪安全,监督指导好在建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督促清除影响行洪安全的建筑设施和废弃物。协调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设备、人员的运输工作。负责所辖公路(桥梁)沿线防洪工程建设、维护和设施的度汛安全,组织清除公路建设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设施,保障公路畅通和防洪安全。

凤尾教办室、凤尾中学负责组织、协调、都督、指导全镇教育系统的防汛安全工作,加强对洪涝地质灾害隐患区学校的安全监管,加强宣传,督促制定重点防区应急预案和预警、预报、安全转移等防范措施,加强防汛物资储备,加强对学生的防洪安全知识教育。

凤尾中心院:加强汛期疾病防控,做好灾区疾病防控和医疗救护工作。灾情发生后,及时向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和镇政府提供灾区疫情和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凤尾水文站: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对汛情、旱情形势的分析和预测。组织力量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进行滚动预报,及时向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提供气象信息。根据气象形势,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计划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加强江河水情和墒情的监测预报,对汛情、旱情、灾情进行科学分析和预测,及时将信息提供给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并进行滚动预报。

镇康电信公司凤尾营业点:监督指导全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通讯的建设的管理工作,保障通讯畅通,完成上级赋予的应急抢险任务。加强汛期保障,根据汛情需要,按《云南省战备应急通讯保障预案》指挥调度通讯设施。

临沧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凤尾客运站:保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设备及人员的运输,及时协调,为紧急抢险和危险地区人员救助、转移提供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

村(居)委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辖区内的工矿电企业、河道、洪涝地质灾害隐患区度汛安全。加强宣传工作和防汛物资的储备,完善相关防汛应急预案和度汛方案的制定。同时做好其它防汛安全应急防范工作,组织好灾后重建、恢复生产。

2.2.4 凤尾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镇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按照领导小组的指示,在镇领导小组指导下,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好防汛抗旱的各项具体工作;及时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及时上报,提出合理的措施建议;对全镇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督促、指导,不断完善防汛抗旱预案、队伍、信息和服务等体系建设;及时向领导小组、镇人民政府报告重大汛情、旱情、灾情;对全镇重要江河、水源和水务、水电设施的水量实施统一调控和调度,组织对江河和水务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指导城镇防洪工作;参与其它自然灾害的抗灾救灾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2.3 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水务部门所属的水务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可成立相应的防汛抗灾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部门、水务水电工程及大中型企业应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长期、短期、短历时天气预报,以及雨情、水情及水情预报信息。气象部门加强对水旱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水文部门做好洪水监测和预报工作,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江河的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汛期每日9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当日8小时水情;当江河发生洪水时,要加强监测,增加报汛段次,及时上报,发生较大洪水要求在2小时内上报镇防汛抗旱办公室,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堤防工程信息。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管理单位须加强工程监测、巡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期间每日9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堤防设施的运行状况。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而可能决口时,堤防管理单位须迅速组织抢险;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类别、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以及进一步采取的措施。特大、重大险情必须1小时内将情况报到镇防汛办,险情发展期间3小时一报,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3.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和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以及灾情发展态势。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须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受灾情况,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主动掌握信息,全面收集受灾情况。特大、重大、较大灾情第一次在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镇防汛办,由镇防汛抗旱办公室转报镇政府办及县防汛办,以后抢险救灾期间一日一报,必要时按要求加报。

3.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业生产、农林牧渔、农村人畜饮水、城镇供水、镇企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有关部门须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旱情及发展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需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缺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分析。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及时加报,特大旱情一日一报;重大旱情五日一报;较大旱情和一般旱情旬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灾害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和预警措施,逐步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水务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务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城镇防洪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抗旱预案、城镇应急供水方案等。有山洪灾害的地方,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气象、水务、住建、环保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合理配置种类。

(6)通信准备。保证防汛预警反馈系统完好,通信畅通,充分利用公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讯为主要内容分级检查。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对未经审批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制撤除。

3.2.2 洪水预警

根据江河水文预报、水库实时工情及洪水调度方案,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根据预案确定的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2.3 山洪灾害预警

自然资源、水务、气象、住建、环保等部门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预报。对山洪灾害隐患点,要制定预案,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防御责任制,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落实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4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落实预警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抗旱网络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镇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预案

(1)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预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情况变化,修订完善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视各种预报洪水,提出分区分段调度的具体措施。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3.3.3 抗旱预案

(1)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应急供水方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加以修订和完善,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镇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3.3.4 防汛抗旱自动测报系统

根据凤尾镇实际情况,逐步建设山洪灾害易发区、点的自动测报系统和土壤墒情监测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工程险情、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工程险情按工程规模、危害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4.1.2 进入汛期、旱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

4.1.3 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负责区内主要河流、重点防洪城镇等重要的水务水电、防洪工程超设计标准洪水调度,督促指导各村(居)委会、做好设计标准内洪水调度。

4.1.4 水旱灾害发生后,由镇、(居)委会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镇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 特别重大级(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级应急响应。

(1)重要江河发生5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发生死亡30人以上的洪涝灾害。

(3)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

(4)3个以上村(居)委会、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5)3个以上村(居)委会、所在城镇同时发生极度干旱。

4.2.2 特别重大级(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成员会商,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启用防御特大洪水、抗旱预案,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镇党委政府相关领导,必要时报请镇人民政府全面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同时报告镇防指,并按镇防指指令做好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按照《总体预案》相关规定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慰问、指导防汛抗旱工作。镇防洪抗旱领导小组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水务工程调度。加强防汛值班,适时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防汛抗旱措施。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随时将情况上报镇党委政府,通报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领导小组报告。

(2)受灾村(居)委会相关防汛抗旱预案随之启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工作,靠前指挥;服从上级防指的调度令,做好水务、防洪工程调度;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堤防防守和库塘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

4.3 重大级(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级应急响应。

(1)重要江河发生20-50年一遇洪水。

(2)发生死亡10 -30人的洪涝灾害。

(3)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亿元。

(4)3个以上村(居)委会、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5)2个村(居)委会、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6)3个以上村(居)委会、所在区域同时发生重度干旱。

(7)2个村(居)委会、所在区域同时发生极度干旱。

4.3.2 重大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镇党委政府相关领导,同时报告镇防指,并按镇防指要求做好相关工作。镇防指根据《总体预案》规定级别派出相关领导率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水务工程的调度;镇防办不定期在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镇防汛抗旱领导小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随时将情况上报镇党委政府,通报镇防洪抗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领导小组报告。

(2)相关村(居)委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情况,宣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派出工作组、指导防汛抗旱;相关村(居)委会按照权限调度水务、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

4.4 较大级(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级应急响应。

(1)重要江河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

(2)发生死亡5-10人的洪涝灾害。

(3)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1亿元。

(4)1个村(居)委会、发生特大干旱。

(5)2个村(居)委会、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6)1个村(居)委会、所在城镇发生极度干旱。

(7)2个村(居)委会、所在城镇同时发生重度干旱。

4.4.2 较大级(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镇防洪抗旱领导小组办公室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随时将情况上报镇人民政府,通报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向镇防洪抗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相关村(居)委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防汛抗旱。

4.5 一般级(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级应急响应。

(1)重要江河发生5-10年一遇洪水。

(2)发生死亡5人以下的洪涝灾害。

(3)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亿元以下。

(4)1个村(居)委会、发生严重干旱

(5)2个以上村(居)委会、发生中度干旱。

(6)1个村(居)委会、所在城镇发生重度干旱。

(7)2个以上村(居)委会、所在城镇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4.5.2 一般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镇防洪抗旱领导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旱情的跟踪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视情况派工作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并将情况报告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领导。

4.6 应急响应措施

对不同类型的水旱灾害,水务防汛部门要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在本专项预案的基础上制定单(专)项预案,进一步落实以下主要措施。

4.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申请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超警戒后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报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6.2 山洪灾害

(1)当发生山洪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务、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村(居)委会、村民小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或失踪,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搜寻,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4)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4.6.3 工程险情

(1)当出现堤防决口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及时向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尽可能控制险情,为下游抢险应急转移赢得时间。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等的应急处理,首先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发出预警信息。其次是启动工程应急预案,要求相关单位无条件立即迅速落实,要尽可能减少损失。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务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水库将溃坝和水闸将垮塌时全力采取措施延长溃坝、垮塌时间,为下游群众转移,减少损失赢得时间。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4 干旱灾害

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抗旱应急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特大干旱

(1)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确保全镇人民生活和重点行业用水安全,协调解决水事纠纷,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按统一指挥领导小组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2)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3)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4)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严重干旱

(1)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2)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3)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适当限制供水。

(4)做好抗旱宣传工作。

中度、轻度干旱

(1)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3)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信息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成立现场指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根据现场情况,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领导小组。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领导机构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9.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消毒药品,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保障自身安全。

4.10.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4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5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镇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4.12.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 防汛抗旱信息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领导小组统一发布。涉及水旱灾害灾情,与镇民政办核实后发布。

4.12.3 信息发布形势主要包括网络和媒体发布、组织报道、记者采访、新闻报道等。

4.13 新闻报道

4.13.1 新闻报道应遵循的原则: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为抗洪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13.2 政府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应经相应级别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4.13.3 地方报道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共同商定宣传报道意见。

4.14 应急结束

4.14.1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配合当地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对实施应急处置的事件,要做出专项的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和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抢险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3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和易出险的水务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抢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实施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领导小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领导小组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领导小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领导小组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领导小组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领导小组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领导小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领导小组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领导小组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领导小组协商调动。

(4)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原则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一般程序:镇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武警参加的,应通过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领导小组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武警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军队、武警可边行动边报告,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抗旱队伍

(1)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减灾工作。

(2)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发生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帮助进行紧急救治、防疫工作。

5.2.6 治安保障

派出所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警戒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当各级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进行补充储备,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2)抗旱物资、水源储备:干旱频繁发生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机具等物资。缺水城镇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严重缺水的应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3)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由镇防办按照规定的调拨程序向镇防办申请调拨。

5.2.8 资金保障

(1)根据灾情,及时向镇防指报告灾情,并积极争取上级的资金支持。

(2)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资金,用于本地区遭受水旱灾害防汛抢险、抗旱及水务工程修复补助。同时应发动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防汛抗旱资金。

(3)镇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河道应急治理、城镇防洪工程建设和防汛抗旱指挥系统非工程体系建设和维护。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务工程设施和参与防汛抗旱的义务。

(2)防汛抗旱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防汛抗旱信息,以引起社会关注。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搞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5.3 技术保障

5.3.1 建设镇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逐步形成覆盖镇、村(居)委会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逐步建立主要河流及重要河段、水库的洪水预报、防洪调度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3)逐步建立主要河流、重要水务设施数据库,为指导防洪调度提供科学依据。

(4)逐步建立全镇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镇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5.4 宣传、培训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领导小组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对象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善后工作

6.1.1 民政办负责灾民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6.1.2 卫生院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6.1.3 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水务服务中心对影响下年防洪安全和镇村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凤尾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三年对本预案修订一次,由镇防洪抗旱领导小组召集有关部门、相关专家根据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镇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各类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防御山洪灾害预案、抗旱预案、城镇应急供水方案,由管理单位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镇防指备案后,作为上一级预案的支撑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将联合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防洪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凤尾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7.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