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门诊: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门诊报销50%,县人民医院、中医院等县级医院报销25%,每人一年可报销400元。
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患有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等24个病种纳入门诊特殊病保障,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重性精神病医保报销90%,其他特殊病种医保报销70%;患有冠心病、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Ⅱ~Ⅲ级、糖尿病、精神病等23个病种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医保报销比例为60%,单一病种720~3000元,多种病种最高报销5000元。
住院待遇保障:住院报销比例按医院级别为60%—90%;参保人患大病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给予进一步保障,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为60%—90%,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共可报销55万元。
住院分娩(生育):居民医保产妇在县、乡医疗机构生育的,个人不支付费用;在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限额报销。参保孕产妇发生难产、妊娠并发症等特殊情况的,按住院待遇进行报销。
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如果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过高,还可获得医疗救助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金额后,对其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进行救助。
临沧惠民保:参加临沧市基本医疗保险后才能参加临沧惠民保(每人89元),可最大限度减轻患者及家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