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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镇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镇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作者:镇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8日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镇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目录)

    1.镇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3.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4.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投标信息

    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方式

    镇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镇康县政务局微信公众予以公开。

    (二)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镇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名义发布以及镇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查阅场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镇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查阅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镇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需要提供的政府信息,可以向镇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

    (一)申请的提出

    1.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

    镇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镇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信息技术股

    办公地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勐英路延长线工业园区(镇康县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83-6632921

    传真号码:0883-6632921

    邮政编码:677004

    2.提出申请的形式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镇康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填写电子版的《依申请公开》后提交申请。

    (2)申请人可以到镇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镇康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口头提出申请。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镇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信息技术股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镇康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申请人认可后生效。

    3.提出申请的要求

    (1)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的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镇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镇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镇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的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镇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镇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 镇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四)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

    (1)镇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2)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镇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5)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镇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指南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2.一般答复的内容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本指南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构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就申请人已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3.特殊情况的答复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镇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四、有关说明

    (一)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镇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镇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镇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五、监督和保障

    (一)信息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更正。镇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有权更正的审核属实的,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构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二)监督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构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镇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附件1.镇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附件【附件2.镇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