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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空气质量管控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4-12 21:0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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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和改善县城生态环境,提升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县城空气质量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以下区域内进行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禁止焚烧的秸秆种类包括玉米、烤烟、甘蔗以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一是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县城建成区及周边5公里半径范围内、乡(镇)建成区及周边3公里半径范围内。二是交通沿线。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及干线公路两侧各0.5公里范围内。三是特殊区域。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通讯设施、高压输电线路等周边地区。
二、县城城区施工工地必须进行洒水作业,严格做到“六个百分百”,工地施工100%湿法作业、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行为,举报电话12369,欢迎社会监督。
五、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3年4月12日
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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