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凤综执罚决字〔2025〕第01号
被处罚人姓名:苏**,性别 男,出生日**年**月28日身份证号码533525****0828**** ,工作单位 \ 现住址镇康县凤尾镇大坝村****,被处罚单位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单位地址 \ 。
经依法查明:2025年3月16日,当事人苏**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镇康县凤尾镇凤尾村丙弄坝组(大地名:大沟头)的集体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实施开辟生产路施工作业,其行为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技术人员鉴定,当事人苏**涉嫌擅自改变林地面积2.24亩,合计:1493平方米;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土地权属为:集体林地;土地使用权属、林木所有权属、林木使用权属为:集体(凤尾村丙弄坝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范围涉及国家级公益林,不涉及省级公益林范围,未发现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古树名木。当事人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苏**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025年7月-2026年7月);
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1816.2×2=3632.4元(大写:叁仟陆佰叁拾贰元肆角)。
本决定书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镇康县财政局国库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凤尾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日
共三联 第一联 交于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