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倒卖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做出没收烟叶94.3公斤的行政处罚。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镇市监处罚〔 2026 〕3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镇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9日
当事人基本情况:
王绍波,男,身份证号码:5330231981****0*34;户籍地址:保山市腾冲县界头镇界明村山咀子16号附1号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