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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公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2起


来源:镇康县应急管理局  作者:  时间:2024-11-2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一、镇康县应急管理局对龙源矿业(镇康县)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6日我局在龙源矿业(镇康县)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2.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该公司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致公司小尖山石膏矿存在1、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2、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的隐患。

(二)处理情况

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镇康县应急管理局对镇康隆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镇康县隆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大石桥采石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矿山随意堆放弃土;2.采场工作区域存在1个高陡边坡;3.排土场未按设计进行排放弃土,弃土场未按要求修筑防洪、排洪设施;4.采石场未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建设。

(二)处理情况

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危害大,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在上述案件中,矿山生产经营企业理应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7项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该自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加强安全管理,全力防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安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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