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01 |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02 |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03 |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04 |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收取受援人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05 |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06 |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07 | 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08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09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10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11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12 |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13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14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15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16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17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18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19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20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21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22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23 |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取受援人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24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25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26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27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28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29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30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31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32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33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34 |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35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36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37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38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39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40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41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42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43 |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44 |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45 |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46 |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47 |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48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49 | 公证机构执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程序规则》 |
50 | 公证员执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程序规则》 |
51 |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52 |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