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向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保障群众对医疗保障事项的知情权,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康县医疗保障局全体工作人员(含合署办公人员)。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群众来访、来电、办理业务、咨询、反映问题时,在岗期间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有责任主动提供服务。
第三条 首问责任制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首问责任人不论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
第四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资料。
第五条 不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但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主动告知或引导至经办股室找到经办人办理。
第六条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予以说明,并尽可能告知承办部门。
第七条 属于多个部门办理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想办法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听讲,用语文明、规范,服务周到;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或简单生硬地对待服务对象的请求和询问。
第九条 凡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和建议,要做好登记,抓好督办,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的事情。
第十条 首问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要切实增强效率意识,及时办结工作事项。对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的,或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故意刁难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镇康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