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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投资促进局机构职能信息


来源:镇康县投资促进局  作者:  时间:2024-09-06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办公地址: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

联系电话:0883-663010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 系 人:禹立储

传真电话:0883—3101008

邮政编码:677004

邮箱地址:zkzs6630101@163.com


第一条 为规范镇康县投资促进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镇康县委办公室 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康县参照管理单位规范设置工作方案〉的通知》(镇办通〔2022〕5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镇康县投资促进局为镇康县人民政府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正科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镇康县投资促进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镇康县投资促进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县关于投资促进和对外开放合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

(二)负责起草或拟订全县招商引资、优化投资环境、完善促进投资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承担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和行政措施改善投资环境工作;负责县级投资促进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

(三)负责组织开展全县与港澳台地区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促进、招商引资和经济社会合作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园区及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利用外来投资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全县与国内其他区域的投资促进、招商引资和经济社会合作工作;负责策划、组织和承办县委、县政府开展的重大外出招商引资活动,营造、宣传、推介镇康县投资环境;负责拟订全县年度投资促进、招商引资和经济社会合作指导性计划;负责全县投资促进和招商引资质量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

(五)负责县级招商引资项目的开发和在县内投资重点项目的跟踪、协调、服务工作;负责抓好全县招商引资基础工作和全县对内外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的建设工作。

(六)负责全县外来投资和国内经济社会合作的统计工作;承担驻镇康异地民间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的协调和服务工作;承担配合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外来投资企业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协调省级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保护市外来镇康投资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镇康县投资促进局设下列内设机构(股级):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党建工作、文秘、机要、督办、文印、通讯、人事、财务、档案等工作;负责车辆管理、资产管理、后勤保障、接待服务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承担信息、宣传、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综治维稳(平安建设)、依法治县等工作;负责投资促进相关信息刊物的编撰工作;负责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业务股一是负责全县重点产业发展等规划的收集、整理、运用,并根据全县发展的重点和目标,研究制定相关的工作规划和招商引资项目的具体开发措施;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园区及企业策划推出全县重点产业招商引资项目;结合镇康县的资源禀赋、产业优势、产业布局,按照滚动开发、梯次管理、推陈出新、保证规模的原则,有针对性的收集、筛选、包装招商引资项目,建立、完善、管理、维护招商引资项目库;负责云南招商APP系统的管理、维护,开展好网络招商工作;负责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发布;负责全县利用外来投资、招商引资、经济社会合作工作任务指标的统计、分析等工作;负责国内重点企业、商会、协会、个人等与镇康县相关合作协议的草拟、收集、管理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二是负责重点企业、商会、协会、个人等来镇康县考察、调研的对接、协调、组织和服务等工作;负责县级重大外出招商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承担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跟踪、协调、服务工作;受理和转办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负责起草或拟订全县招商引资、优化投资环境、完善促进投资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措施;负责国家、省、市、县投资促进、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的收集、整理、宣传;负责指导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园区和重点企业在区域内的投资促进和招商引资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镇康县投资促进局事业编制8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内设机构股级领导职数2名。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镇康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镇康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镇康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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