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镇康县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次 | 备注 |
1 | 对公路、水路、运输企业、道路养护、新(改)所属交通项目施工工程进行安全检查 | 公路、水路、运输企业、道路养护、新(改)所属交通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镇康县交通运输局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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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农村公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镇康县交通运输局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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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船舶安全检查 | 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部令2009年第15号)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 镇康县交通运输局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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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上交通安全检查 | 水上交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五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第六十条 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第六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 镇康县交通运输局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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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水运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水运建设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规章:《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航道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航道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与支持及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航道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航道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航道建设投资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逐步建立信用管理体系,记录航道建设市场信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 镇康县交通运输局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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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 水运建设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规章:《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航道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航道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与支持及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航道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航道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航道建设投资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逐步建立信用管理体系,记录航道建设市场信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 镇康县交通运输局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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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 | 水运建设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规章:《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航道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航道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与支持及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航道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航道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航道建设投资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逐步建立信用管理体系,记录航道建设市场信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 镇康县交通运输局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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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公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镇康县交通运输局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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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企业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施工同时计划、布置和落实;(四)组织、指导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治;(五)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 镇康县交通运输局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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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公路路政监督检查 | 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 镇康县交通运输局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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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填报行政执法部门所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包括纳入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和未纳入的事项。
2.“检查事项”“检查对象”参考《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编制口径和标准》中“抽查事项”“检查对象”的填报指南。
3.“检查依据”精确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4.“法定实施主体”“法定行使层级”根据检查依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