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章代理记账机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市场监管、税务部门采取部门联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定期进行检查,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市场监管部门配合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将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云南)进行公示;税务部门负责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报税人员和零申报企业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进行税收执法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