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城公共停车收费管理情况专项审计调查的审计结果 |
来源:镇康县审计局 作者: 时间:2025-04-09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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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县审计局2024年项目计划安排,县审计局对镇康县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的镇康县城公共停车(公共停车场、公共道路临时停车泊位)2022-2024年8月收费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8月,镇康县城中心区域共设置施划路内临时停车收费泊位1365个;4座收费停车场,停车泊位602个;负责运营管理单位为县城投公司,主要采用无人值守化模式运营,专职负责运营管理人员4名。截至2024年8月,已累计收取费用349.68万元;已上缴财政133.04万元;未上缴216.64万元。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及时上缴停车费收入216.64万元。(二)坐支停车费收入184.27万元。(三)应收未收停车费378.36万元。 (四)擅自减免停车场停车收费0.89万元。(五)会计核算不规范,将应上缴的非税收入核算为企业收入。 三、审计处理处罚情况及建议 (一)审计处理处罚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县审计局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对问题(一),将未缴的停车费收入216.64万元上缴县财政;对问题(二),规范市政公共资源收入执收单位职责,严格执行财经法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对问题(三)县城投公司应提请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欠费追缴制度,整合部门力量,建立有效的追缴手段,加大追缴力度;必要时提请相关部门将欠费人员纳入个人征信管理,或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催收;对问题(四)县城投公司应及时收回擅自减免的停车费0.89万,并举一反三针对类似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对经核实需减免的单位或个人应完善报批手续,对减免理由不充分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收回并停止减免;对(五)县城投公司应按规定调整会计核算方法。 (二)审计建议 共提出建议3条,一是县城投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号)的规定,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停车费收入,杜绝滞留、坐支行为。二是县城投公司应向县人民政府汇报申请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管理运营经费以及企业合理收益,确保停车收费业务能正常稳定运行和企业既得利益得到保障。三是县城投公司应当加强对国家制定的停车收费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防范管理风险,防止国家财产资源损失。 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及建议采纳情况 对本次发现的问题,问题(一)、(二),未整改;问题(三),正在整改,已追回14.16万元欠费;问题(四),已完成整改;(五),已完成整改。镇康县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审计提出建议是否采纳未作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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