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专项审计调查的审计结果 |
来源:镇康县审计局 作者: 时间:2025-04-09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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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和县审计局2024年项目计划安排,县审计局对镇康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镇康县供销社”)及其所属企业单位2016年至2023年综合改革政策落实及资产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镇康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镇康县供销社”)为县级正科级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内设2个职能部门,核定人员编制6人,核定车辆编制1辆。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实有人员10人,实有车辆1辆。镇康县供销社除本级外现有下属1个一级集团公司,即镇康广源供销集团有限公司;3个全资二级社有企业,即镇康县供销合作社农资土产公司、镇康县弘升供销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镇康县农源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镇康县供销社及下属企业资产合计1500.04万元、负债合计90.27万元、净资产合计1409.77万元。其中:镇康县供销社资产64.93万元、负债17.48万元、净资产47.44万元;镇康广源供销集团有限公司资产1435.11万元、负债72.79万元、净资产1362.33万元。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完成构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及村级服务社建设改革目标;(二)未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的关系;(三)2016年以来,镇康县供销社直属社有企业对外出租社有资产未开展评估,未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四)镇康县供销合作社农资土产公司虚增资本公积307.53万元;(五)镇康县供销合作社农资土产公司应收账款不实36.37万元;(六)应计未计固定资产3.78万元;(七)镇康县供销社违规发放奖金0.48万元;(八)无公函接待、超标准接待0.56万元;(九)2021年至2023年,镇康县供销社直属企业无依据支出接待费3.02万元;(十)镇康县供销社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十一)未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十二)以前年度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三、审计处理处罚情况及建议 (一)审计处理处罚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县审计局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对问题(一),镇康县供销合作社应认真贯彻落实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日用消费品服务网格;对问题(二),镇康县供销社应厘清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社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建立健全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社有资产、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理顺社企关系;对问题(三),镇康县供销社应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对社有企业资产进行全面评估,按规定程序对外出租资产;对问题(四),镇康县供销社应督促直属企业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对问题(五),镇康县供销社应督促镇康县供销合作社农资土产公司对核销的应收账款进行逐一清理,能收尽收,不能收回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再进行账务处理;对问题(六),镇康县供销社应督促镇康县供销合作社农资土产公司按规定及时将以上设备计入固定资产;对问题(七),镇康县供销社应追回上述违规发放的0.48万元奖金并上缴省级财政;对问题(八),镇康县供销社应向有关人员追回相关费用并上交省级财政;对问题(九),镇康县供销社应制定社有企业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对于上述无依据支出的3.02万元接待费应与相关人员追回并上交省级财政;对问题(十),镇康县供销社应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对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进行集体研究决定;对问题(十一),镇康县供销社应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力度,对享受财政补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对问题(十二),镇康县供销社应加强往来款清理力度,确保账务真实、完整、准确,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责任。 (二)审计建议 1.建立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社有企业重大投资行为、资产处置、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等“三重一大”决策情况开展日常监督。 2.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财务支出管理、重大决策、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用制度管人、管事、管资金。 3.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财经法规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管理能力和业务技能,防范系统风险。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及建议采纳情况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问题(二)、(三)、(七)、(八)、(十)、(十一)已完成整改,其余6个问题正在整改,审计建议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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