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1·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来源:镇康县应急管理局 作者: 时间:2024-03-22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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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事故概况 事故时间:2024年01月02日14时58分 事故地点:龙南二级路K43+100米 天气:晴 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此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500元。 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禹××、男、39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33XXXXXXXXXXX065X、户籍地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勐捧镇核桃箐村委会汉家寨二组、现住地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勐捧镇核桃箐村委会汉家寨二组、联系电话:150XXXXX371,持有“533XXXXXXXXXXX065X”B2类驾驶证,档案编号:530903038106。系事故中云S20949号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 2.陈××、男、59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32XXXXXXXXXXX0710户籍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大仓镇后堡27号附2号,现住地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勐捧镇勐捧街子交通宾馆,联系电话(家属陈××):182XXXXX955,持有“532XXXXXXXXXXX0710”D类驾驶证,档案编号:532927014053。事故发生时系云LTT55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 (二)车辆基本情况: 1.禹××驾驶的肇事车辆为一辆“东风牌DFL3120B”中型自卸货车,车号牌:云S20949,车辆颜色:红色,车辆所有人:蒋××,车辆识别代码:LGAX2BA27C1036123,发动机号码:J1EE1C00970档案编号:53900127959,核定载人数3人,总质量11835kg,整备质量:6650kg,核定载质量:4990kg,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保险单号:PDZA202353350000063538,保险有效期:2023年06月23日0时0分起至2024年06月22日23时59分止。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载质量为11710kg。超过核定载质量6720kg,超载134.67%。 2.陈××驾驶的肇事车辆为“豪爵牌HJ125T—9D”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号牌:云LTT558,车辆颜色:灰色,车辆所有人:陈××,车辆识别代码:LC6TCJ7F9GOA27646,发动机号码:GW805104,档案编号:532927077952,核定载人数2人,总质量290kg,整备质量:11Okg。检验有效期:2024年4月29日,未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在此次事故中受损。 三、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4年01月02日,禹××驾驶云S20949号中型自卸货车沿龙南二级公路由勐捧镇岔路口方向驶往勐捧镇勐捧村大湾田方向,14时58分许,行驶至龙南二级公路K43+100米处时,禹××驾驶云S20949号中型自卸货车左转进入路边修理厂时,陈××驾驶云LTT55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着龙南二级公路从大湾田驶往勐捧镇街子方向)看到禹××驾驶云S20949号中型自卸货车左转时紧急制动后车辆滑倒,陈××甩入云S20949号中型自卸货车右后轮下,后被云S20949号中型自卸货车右后轮碾压,造成陈××现场死亡及云LTT55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现场的方位、道路状况: 事故现场位于镇康县勐捧镇辖区,龙南二级路K43+100米处,事故现场为原始现场,龙南二级路呈南北走向,北至镇康县勐捧镇、保山市龙陵县方向,南至镇康县勐堆乡、南伞镇方向,道路西侧山体,道路东侧为修理厂路口,道路系干燥、平坦的沥青路面,道路行车道全宽7.4米,道路中心划有0.15米宽的黄色单虚线分隔对向车流,将道路分为均等3.7米的东西半幅,道路东西两侧有宽0.55米,高0.45米的排水沟,道路东西两侧排水沟路肩宽0.3米,道路西侧有2.55米的硬路肩,东侧有2.2米的硬路肩,事故发生于道路东半幅外有宽2.2米的硬路肩内,云S20949中型自卸货车沿龙南二级公路由勐捧驶往大湾田方向路肩外沟边有村庄、慢行标志牌,云LTT55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龙南二级公路由大湾田驶往勐捧镇方向行驶于道路东侧2.2米的硬路肩内,道路东侧为修理厂路口,路口宽9.9米。事故发生于白天,视线良好。 2.肇事车辆停车位置、车体痕迹: 肇事后,云S20949中型自卸货车车头朝东车尾朝东西停放于道路东侧为修理厂路口,云S20949中型自卸货车右后轮轮胎有碾压人体后的血液痕迹。 肇事后,云LTT55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朝西车尾朝东侧翻于道路东半幅路面外有宽2.2米的硬路肩内,云LTT55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右侧车身及摩托车把手有与路面刮擦后留下的擦痕。 3.尸体位置及痕迹: 肇事后,死者陈××头部朝向西脚朝向东,俯卧于东侧2.2米的硬路肩与修理厂路口处,尸体头部、背部、臀部被碾压后脑部组织溢出、胸腹部组织溢出。 4.现场主要痕迹情况: 地面痕迹:现场甲车无制动痕迹,有车辆刹车淋水与轮胎泥土混合后落于路面的两条轮胎压印L3,L4;乙车行驶方向路面有两条车辆倒地后路面滑行的挫划印L1、L2。尸体头部位置为碰撞点,碰撞碾压后道路东半幅车道及东侧硬路肩内有四块头部组织散落物散1、散2、散3、散4,确定位置后对各类数据进行测量。 L1=3.1米,系云LTT55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轮轮胎挫划印;L2=3.2米,系云LTT55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体挫划印;L3=12.7米,系云S20949中型自卸货车右后轮轮胎压印,L4=13.3米,系云S20949中型自卸货车左后轮轮胎压印。碰撞点位于东半幅路面外宽2.2米的硬路肩内。散1、散2、散3、散4位于道路东侧,定位点A、B两点距离=12.6米,碰撞点到A点=15.4米,撞点到B点=12.1米。定位点A到L1=12.5米,A到L2=12.4米,A到L3=13.1米,A到L4=15.8米;位点B到L1=14.6米,B到L2=14.3米,B到L3=3.4米,B到L4=4.45米;定位点A到散1=14.6米,A到散2=13.7米,A到散3=13.4米,A到散4=16.6米;定位点B到散1=10.5米,B到散2=9.6米,B到散3=8.1米,B到散4=9.1米;A到云LTT55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轮=15.8米,A到云LTT55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轮=14.8米;A到云S20949中型自卸货车右后轮=18.2米,A到云S20949中型自卸货车右前轮=18.2米;B到云LTT55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轮=12.7米,B到云LTT55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轮=14米;B到云S20949中型自卸货车左前轮=18.8米,B到云S20949中型自卸货车左后轮=14.7米;A到碰撞点(尸体头部位置)=15.4米,A到尸体脚部位置=16.6米;B到碰撞点(尸体头部位置)=12.1米,B到尸体脚部位置=14.1米。 五、询问及走访情况 通过对驾驶员禹××进行询问,证实肇事时是禹××驾驶的云S20949号中型自卸货车,碾压陈××尸体后(停车以后才知道)停车报警,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在现场,以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的基本事实。 2.通过对死者陈××家属陈×兵进行询问及现场辨认,证实肇事死者陈××为云LTT55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确认驾驶员身份信息。 3.通过对勐捧镇岔路口技防监控调取,确认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的基本事实。 六、道路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情况 (一)肇事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经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4]理化鉴字第00095号鉴定意见为:送检抗凝管管装血液(抗凝管编号:01195429)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43.04mg/100mL血(其为死者陈××的血液样本)。 (2)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云通鉴中心[2024]理化鉴字第00094号鉴定意见为:送检抗凝管管装血液(抗凝管编号:28299631)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其为肇事司机禹××的血液样本)。 (二)死亡原因鉴定意见 经委托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镇)公(司)鉴(尸检)字[2024]01号鉴定意见为:死者陈××系机械性外力所致的颅脑损伤合并内脏器官破裂死亡。 (三)车辆检验鉴定意见 经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1)禹××驾驶的云S20949中型自卸货车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鉴字第00091号鉴定结论: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该车发生事故时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该车发生事故时行驶系不合格;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 (2)陈××驾驶的云LTT558普通二轮摩托车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及车速鉴定,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鉴字第00092号鉴定结论: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该车发生事故时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该车发生事故时行驶系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 (四)发生事故时通过卡口视频监控的车速鉴定意见 (1)禹××驾驶的云S20949中型自卸货车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车速鉴定,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速鉴字第00056号鉴定结论:云S20949号车在视频图像中14:58:09秒第17帧至14:58:10秒第10帧之间的平均行驶速度约为33km/h。 (2)陈××驾驶的云LTT55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车速鉴定,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速鉴字第00057号鉴定结论:云LTT558号车在视频图像中14:58:21秒第12帧至14:58:22秒第14帧之间的平均行驶速度约为45km/h。 (五)其他情况:对当事人禹××进行吸毒毛发检测,检测结果为全部阴性,证实禹××未吸食毒品。 七、事故成因分析 1.禹××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左转弯时未注意观察道路交通情况并让优先通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2.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遇险时采取措施不及,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八、当事人的责任 1.禹××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 2.陈××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认定禹××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存在的突出问题:龙南二级公路、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机动车强超强会、转弯不让直行、机动车驾驶员饮酒后驾驶等问题突出。 下一步工作建议: 1.加强对辖区龙南二级公路、乡村道路主要干道的巡逻管控力度、加强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2.加强微信公众平台、微博、QQ平台等社交平台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 3.加强辖区道路隐患排查及上报,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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