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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勐捧“9·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镇康县应急管理局  作者:  时间:2024-12-2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2024年9月29日15时29分许,镇康县勐捧镇龙南二级路K36+600M处,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镇康分公司一辆农村客运车与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永德分公司一辆大型普通客车相撞,致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4年11月11日,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施金龙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镇康公路分局、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镇康大队、县总工会、勐捧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的镇康勐捧“9·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对事故调查进行监督。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勘察了事故现场,询问了相关人员,检查和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经过详细分析论证,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查明了事故责任,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和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镇康勐捧“9·29”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机动车驾驶员操作不当、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涉事车辆情况

云SXXXX0号小型普通客车:五菱牌/LZW6446JY小型普通客车,车身颜色为白/蓝色,车辆识别代码为LZWADAGA6KE06XXXX,发动机号UK8152XXXX,使用性质公路客运,车辆所有人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镇康分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11月19日,车辆投保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单号AKUMO12CTP23B003XXXX,保险期间2023年11月16日00时起至2024年11月15日24时止,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单号AKUMJ10Y2023B000XXXX,保险期间2023年12月4日00时00分起至2024年12月3日24时00分止,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单单号AKUMJ10CYR23QAAAXXXX,保险期间2023年12月4日00时00分起至2024年12月3日24时00分止。

云SXXXX9号普通客车:金旅牌/XML6857XXXX大型普通客车,车身颜色为黄色,车辆识别代码为LL3AECDG7HA01XXXX,发动机号J5LLAH3XXXX,使用性质公路客运,车辆所有人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永德分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7月14日,车辆投保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单号,AKUMJ10CTP24B000XXXX,保险期间2024年7月12日00时起至2025年7月11日24时止,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单号AKUMVPPY2023B002XXXX,保险期间2023年10月19日00时00分起至2024年10月18日24时00分止,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单单号AKUMVPPCYR23QAAAXXXX,保险期间2023年10月19日00时00分起至2024年10月18日24时00分止。

2.驾驶员基本情况

云SXXXX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张某某,男,汉族,44岁,身份证号码533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勐捧镇丫口村委会青树组,持有驾驶证号533XXXXXXXXXXXXXXX,档案编号530XXXXXXXXX的“C1D”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7月22日,2022年11月29日与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镇康分公司签订农客车承包经营合同,客运班线承包营运期限2022年11月29日至2025年11月29日。

云SXXXX9号普通客车驾驶员:杨某,男,汉族,46岁,身份证号码533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种子管理站住宿区,持有驾驶证号533XXXXXXXXXXXXXXX,档案编号533XXXXXXXXX的“A1A2”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1998年12月22日,系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永德分公司员工。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镇康分公司。负责人杨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419580XXXX;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时间2001年11月14日;经营范围县内、县际、市际、省际班车客运;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县内、县际、市际旅游客运,汽车货运、城市及近郊公共汽车营运、长途汽车客运。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场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公主路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滇交运管许可镇康字53000000XXXX号),证件有效期至2025年10月5日,经营范围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城市巡游出租车客运,四类班线客运,三类班线客运,二类班线客运。

2.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永德分公司。负责人陈守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219560XXXX;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成立时间2001年11月13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经营业;旅游客运;境内旅游。(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场所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城南坝子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滇交运管许可永德字53000000XXXX号),证件有效期至2025年7月9日,经营范围四类班线客运,三类班线客运,二类班线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

(三)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镇康分公司。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云SXXXX0号小型客车驾驶员张某某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按操作规程安全、文明驾驶,驾驶机动车跨越道路中心单实线侧滑甩尾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车辆。

2.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永德分公司。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制定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未发现该公司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责任。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9月29日,张某某驾驶云SXXXX0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澹某某、李XX、刘XX)沿龙南二级路由勐捧镇流水村方向驶往南伞镇,15时29分许,行驶至龙南二级路K36+600米处时,由于道路湿滑,所驾车辆发生侧滑甩尾至对向车道,车辆右侧与杨某驾驶的云SXXXX9号大型普通客车左前车头相撞,造成澹某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云SXXXX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镇康县勐捧镇辖区,龙南二级路K36+600M处,现场呈东西走向,东至勐捧镇流水村、西至南伞镇,道路为潮湿、沥青路面,道路北侧有混凝土护栏、波形防护栏,道路南侧为突起山体,道路全宽7.6米,道路由黄色中心单实线控制,黄色中心单实线为0.16米,将道路分为南北半幅,道路南、北半幅均为3.72米,该路段限速60km/h。事故发生于白天,道路无路灯照明。事故地点由黄色单实线控制,分割对向车流,由东至西为一般弯,弯道半径R=117.67米,由东向西为下坡路段,i=-1°。

张某某驾驶云SXXXX0号小型普通客车呈东头西尾在道路南半幅,杨某驾驶的云SXXXX9号大型普通客车呈东头西尾在道路南半幅自己车辆的行驶车道内。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死亡人员:澹某某,身份证号533XXXXXXXXXXXXXXX,女,汉族,家庭住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勐捧镇丫口村委会梅子树组,系事故中云SXXXX0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在事故中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受伤人员:张某某,身份证号533XXXXXXXXXXXXXXX,男,汉族,家庭住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勐捧镇丫口村委会青树组,系事故中云SXXXX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在事故中受轻伤一级。

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七)其他情况

事故当天,未遇突发强降雨、地质灾害等情况。

二、事故报告、救援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报告情况

2024年9月29日15时31分,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永德分公司普通大型客车乘车人员杨哲拨打110报警电话,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镇康县分公司负责人杨某某15时58分电话报告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镇康大队,16时11分电话报告镇康县交通运输局;16时01分勐捧镇边境派出所电话通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17时41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书面通报县应急管理局,17时47分县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县人民政府,18时28分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书面报告市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一是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勐捧镇人民政府、勐捧镇卫生院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事故伤亡人员救治、事故车辆处置等工作。二是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镇康分公司、永德分公司第一时间启动事故救援预案,镇康分公司负责人杨某某、分管安全副经理邓某、安全科长张X伟、车队长王X军、综合办主任李X斌,永德分公司党支部书记、副经理陈X刚、安全科科长杨X维,赶到事故现场,核实事故情况,参加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工作。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死亡人员澹某某,于2024年10月1日下葬。截至目前事故受伤人员均已接受医疗救治,保险公司正按程序开展赔偿工作,事故善后工作得到妥善解决。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云SXXXX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张某某,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驾驶机动车跨越道路中心单实线侧滑甩尾撞到对向正常行驶的车辆。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测试情况

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24〕法毒鉴字第02809号:送检的张某某血样(检材样品)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24〕法毒鉴字第02810号:送检的杨某血样(检材样品)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尸体检验鉴定情况

经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澹某香系机械性外力所致的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死亡。

3.伤情检验情况

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24〕法临鉴字第01194号:张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4.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情况

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24]交痕鉴字第00528号:1、云SXXXX0号五菱牌LZW64XXXX小型普通客车经检验,该车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主要性能符合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技术要求;2、云SXXXX0号五菱牌LZW64XXXX小型普通客车经检验,该车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

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24]交痕鉴字第00529号:云SXXXX0号五菱牌LZW64XXXX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前行驶速度不能计算。

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24]交痕鉴字第00530号:1、云SXXXX9号金旅牌XML6857XXXX)大型普通客车经检验,该车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主要性能符合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技术要求:2、云SXXXX9号金旅牌XML6857XXXX大型普通客车经检验,该车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

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24]交痕鉴字第00531号:云SXXXX9号金旅牌XML6857XXXX大型普通客车肇事前的行驶速度约为59km/h。

(三)间接原因分析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督促员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未严格监督员工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镇康分公司:存在上述“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所述的相关问题。

2.事故责任认定

云SXXXX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侧滑甩尾至对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车辆碰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跨越道路中心单实线侧滑甩尾至对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车辆碰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云SXXXX9号普通客车驾驶员:杨某驾驶机动车属于正常行驶,无与此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杨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二)有关监管部门

1.县交通运输局。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镇康分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工作要求,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监督、督促、指导不到位。

2.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针对驾驶员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行为查处力度不够;重点车辆源头管理缺乏精准性,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管控针对性不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缺乏精准性。

(三)地方党委政府

勐捧镇人民政府。未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未严格督促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张某某,男,身份证号码533XXXXXXXXXXXXXX2,是此次事故中云SXXXX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涉嫌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杨某某,男,身份证号533XXXXXXXXXXXXXXX,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镇康分公司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镇康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邓某,男,身份证号533XXXXXXXXXXXXXXX,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镇康分公司副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未严格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制止或纠正本单位员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镇康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镇康分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镇康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意见

针对镇康勐捧“9·29”一般交通事故暴露出相关部门、属地政府的监督管理、履职情况等问题,建议由镇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镇康县交通运输局、镇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勐捧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六、事故主要教训

云SXXXX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驾驶机动车跨越道路中心单实线,侧滑甩尾撞到对向正常行驶的车辆,导致事故发生。此次事故暴露出以下教训。

(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不强

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部分从业人员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侥幸心理,未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未全面按岗位操作规程开展工作,未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牢记在心、落到实处。

(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失责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是预防事故发生的根本,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在企业,只有企业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安全措施管理制度,坚守红线,扛实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实施动态监控,适时提醒警示驾驶员行车注意事项,充分利用各种措施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确保规范、安全行车,才能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三)监管部门、属地党委政府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

监管部门、属地党委政府严格落实监管职责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途径。只有监管部门、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才能切实提高安全发展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步向好。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地方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及企业主体责任,牢固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能力,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镇康分公司。要强化安全生产的法治观念,按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是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知识及驾驶技能培训,通报“9·29”事故情况,全面分析事故原因,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全面自检自查。二是建立健全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指导工作,研究解决和督促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三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全面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教育培训,确保全体员工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四是完善考核机制,常态化开展考核工作,通过经常性走访、重点座谈、跟踪考核、综合分析等方法,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多途径掌握教育培训成果,确保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无死角。

(二)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县交通运输局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把好车辆出行安全关。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到位以及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的企业,要坚决落实停业整顿,安全隐患不消除的坚决不允许恢复运营。要对交通违法多发的客运车辆,落实车辆查控、约谈企业负责人等措施,督促企业或车主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消除重点车辆源头隐患。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深刻汲取近年来各类道路交通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重点道路的巡逻管控,针对货车、客运车等重点车辆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货车违法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交通的通行秩序,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一是交警部门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二是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本部门领域内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督促客运源头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交通安全的宣传,加强辖区企业的安全监管,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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