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作者: 时间:2024-06-13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
临环罚〔2024〕9号 镇康金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锦梅(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4083264641M 详细地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军弄夹象沟 镇康金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管理”环境违法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镇康金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行为:石膏厂建设项目加工区及加工区周边道路扬尘、积尘严重,未及时清扫,加工区外围堆存的细石膏露天堆放、未围挡、未覆盖;堆场物料围挡覆盖不完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4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3页;其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公司(镇康县金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膏厂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执法检查,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3月4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负责人(和建红)1份共4页; 3.2024年3月4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胡锦梅)1份共5页; 以上证据证明对你公司(镇康县金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膏厂建设项目)现场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4.2024年3月4日,现场检查佐证照片5张共5页,其证明现场对你公司(镇康县金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膏厂建设项目)进行环境执法调查; 5.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其证明现场负责人(和建红)有权接受调查询问的权利; 6.法定代表人胡锦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7.现场负责人和建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 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公司基本情况; 9.镇康县环境保护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镇环许准〔2015〕48号)1份共2页,其证明公司取得环评批复情况; 10.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保局验收备案意见(镇国环验〔2016〕15号)1份共1页,其证明公司取得环保竣工验收情况; 11.镇康金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1份共1页,其证明公司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况; 12.镇康金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资表1份共1页,其证明公司人员情况; 13.镇康金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利润表1份共1页,其证明公司2023年生产经营情况; 14.镇康金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膏厂石膏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材料1份共5页,其证明你公司(镇康县金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膏厂建设项目)执行环境空气2类区标准; 15.2024年4月9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3页;2024年4月9日,现场检查佐证照片6张共6页,其证明2024年4月9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镇康县金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膏厂建设项目)进行环境执法检查,证明你公司(镇康县金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膏厂建设项目)厂区周边灰尘积尘仍较为严重,未及时清扫,加工厂外围堆存的细石膏仍露天堆放,未覆盖,石膏厂石膏矿建设项目堆场设置围挡仍低于物料堆存高度,未覆盖; 16.地理位置智能分析报告1份共5页,其证明你公司(镇康县金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膏厂建设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4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5月14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2024〕9号)、《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裁量因子为计算标准,一是违法事实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违法事实为未采取措施,对应裁量等级为5;2.项目地点为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该公司项目环评报告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环境空气执行2类区标准),对应裁量等级为3。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对应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2023年12月开始露天堆放细石膏),对应裁量等级为5;2.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对应裁量等级为2;3.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对应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因素类别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为拒不改正(2024年4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石膏厂建设项目厂区周边灰尘积尘仍较为严重,未及时清扫,加工厂外围堆存的细石膏仍露天堆放,未覆盖,石膏厂石膏矿建设项目堆场设置围挡仍低于物料堆存高度,未覆盖),对应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对应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成消除,对应裁量等级为-1;4.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对应裁量等级为-1。四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对应裁量等级为该项目地理位置智能分析报告结果为重点管控单元,对应裁量等级为0.6。)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49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临沧市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刀小芹 电话:0883-6635821 地址: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和顺路22号(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邮编:677704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31日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