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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作者:  时间:2024-09-03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临环罚〔2024〕24号

镇康县腾龙加油站(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郑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4MA6KCLPJ3X

详细地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新县城搬迁区2号路延长线

镇康县腾龙加油站(普通合伙)“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环境违法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2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镇康县腾龙加油站(普通合伙)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加油站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发现你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洗车废水及厂区地面冲洗废水经排水沟流入化粪池后混合雨水直接排入南伞河,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3页,其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镇康县腾龙加油站(普通合伙)依法进行环境执法检查,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和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的违法事实;

2.2024年5月2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负责人(吴良华)1份共4页;

3.2024年5月3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负责人(郑庆山)1份共4页;

以上证据,证明对镇康县腾龙加油站(普通合伙)现场负责人和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核实确定镇康县腾龙加油站(普通合伙)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的违法事实;

4.2024年5月27日现场检查佐证照片6张共6页,其证明现场对镇康县腾龙加油站(普通合伙)进行环境执法调查;

5.授权委托书2份共2页,其证明现场负责人(吴良华)、负责人(郑庆山)有权接受调查询问的权利;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加油站基本情况;

7.法定代表人(郑捷)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8.现场负责人(吴良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加油站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

9.负责人(郑庆山)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加油站负责人身份信息;

10.镇康县环境保护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镇环许准〔2016〕44号)复印件1份共2页,其证明加油站取得环评批复情况;

1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复印件1份共3页,其证明加油站环保竣工验收情况;

1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加油站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情况;

1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加油站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情况;

14.排污许可证(副本)1份共40页,其证明加油站取得排污许可情况、加油站产生废水排放去向;

15.从业人员名单1份共1页,其证明加油站人员情况;

16.2023年度营业性收入(利润表)收入情况说明1份共1页,其证明加油站营业经营情况;

17.地理位置智能分析报告1份共3页,其证明加油站位于重点管控单元;

18.2024年7月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整改后图片》1份共4页,其证明该加油站已完成问题的整改。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告知你加油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2024年8月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2024〕9号)、2024年8月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2024年8月9日,你加油站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受疫情和成品油行业的优化政策调整的双重影响,加油站生存压力实在困难。加油站需要支付平时正常运转的各种成本费用及生意欠佳,造成加油站资金不能正常周转,已向当地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490.00万元,加油站虽然在诸多困难面前,但是还是尽可能解决当地部分劳动力就业、繁荣市场消费、交纳各种税费、为当地献爱心。2.能否按照国务院“首违不罚”的文件精神,免于或减轻处罚。”

2024年8月26日,经我局复核后形成复核意见:1.针对“受疫情和成品油行业的优化政策调整的双重影响,加油站生存压力实在困难。加油站需要支付平时正常运转的各种成本费用及生意欠佳,造成加油站资金不能正常周转,已向当地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490.00万元,加油站虽然在诸多困难面前,但是还是尽可能解决当地部分劳动力就业、繁荣市场消费、交纳各种税费、为当地献爱心。”的陈述申辩意见,鉴于以经济困难为由陈述申辩免于或减轻罚款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故不予采纳;2.针对“能否按照国务院‘首违不罚’的文件精神,免于或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鉴于腾龙加油站是首次被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且能够在责令期限内完成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故予以部分采纳。综上,建议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对镇康县腾龙加油站(普通合伙)进行从轻处罚,即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元)。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4年8月9日收到的《情况说明报告》、2024年8月2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陈述申辩复核表》和《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陈述申辩意见复核讨论笔录》为证。

2024年8月30日,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同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审稿)》(镇康县腾龙加油站):对镇康县腾龙加油站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元)。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笔录》(2024年8月30日)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行为”裁量因子为计算标准,一是违法事实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违法事实为排污口已投入使用,对应裁量等级为5;2.废水类别为服务业废水(洗车废水),对应裁量等级为2。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对应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含本次),对应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对应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因素类别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对应裁量等级为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对应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成消除,对应裁量等级为-1;4.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对应裁量等级为-1。四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对应裁量等级为该加油站管控单元分析结果为重点管控单元,对应裁量等级为0.6。)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加油站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临沧市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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