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作者: 时间:2022-04-28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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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环罚字〔2022〕2号
镇康县兴达矿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清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47571889576 详细地址:镇康县凤尾镇老武装部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执法人员2022年1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打拢选矿厂尾矿干堆压滤系统在相关配套设施未建成、项目未组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间断试生产时间超过一年,属“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1月14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 2、2022年1月14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3、2022年2月1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4、2022年4月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5、2022年1月14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共1份1页; 6、2022年1月14日拍摄打拢选矿厂尾矿干堆压滤系统建设项目现场相片共7张;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镇环责改字〔2022〕1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于2022年4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在规定期限内,2022年4月15日你公司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请求撤销罚款。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重大法制审核会、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处罚适当,使用法律法规准确,不予撤销罚款,但结合你公司申辩理由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以微型企业计算,罚款金额在原告知36.8万元基础上减少9000元。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22〕2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制度,“未验先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结合你公司实际情况,取值计算得出处罚金额。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对你公司打拢选矿厂压滤干堆系统“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处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镇康县兴达矿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打拢选矿厂压滤干堆系统环境影响评价获批之前该项目不得继续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打拢选矿厂不得投入再生产。 2、罚款35.9万元(叁拾伍万玖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人民政府或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华剑 电话:6635821 地址: 镇康县南伞镇和顺路22号 邮政编码: 677704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2022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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