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作者: 时间:2024-12-20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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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泽景供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4MABMY9LC99 详细地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 镇康县泽景供水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9月1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镇康县泽景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建设的镇康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根据项目所在地将项目在本案件中简称为“勐捧镇集中供水工程项目”)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涉嫌“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9月24日,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决定立案。 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6月开工建设勐捧镇集中供水工程项目,并于2024年4月29日主体工程基本完成(完成80%),且未向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1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勐捧镇集中供水工程项目违反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 2.2024年9月12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工程管理负责人(李东徽)1份共4页; 3.2024年9月12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项目总工(赵奎树)1份共3页;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勐捧镇集中供水工程项目已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基本建设完成的情况; 4.2024年9月10日现场检查佐证照片6张共6页; 以上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公司勐捧镇集中供水工程项目进行环境执法检查,核查项目建设情况; 5.2024年9月12日镇康县泽景供水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 6.2024年9月12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7.2024年9月12日工程管理负责人李东徽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勐捧镇集中供水工程项目管理负责人身份信息; 8.2024年9月12日项目总工赵奎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勐捧镇集中供水工程项目总工身份信息; 9.2024年9月12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份2页;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勐捧镇集中供水工程项目管理负责人(李东徽)、项目总工(赵奎树)有权接受调查询问; 10.2024年9月12日临沧市镇康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1份共12页;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勐捧镇集中供水工程项目的总投资金额情况; 11.2024年9月12日勐捧镇集中供水项目工程开工批复复印件1份共1页;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勐捧镇集中供水工程项目的开工时间情况; 12.2024年9月12日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投建联合(pc)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共100页;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勐捧镇集中供水工程项目建设合同情况; 13.2024年9月12日镇康县泽景供水有限公司花名册1份1页;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员工人数情况; 14.2024年9月12日地理位置智能分析报告1份1页;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勐捧镇集中供水工程项目位于一般管控单元; 15.2024年9月12日技术服务合同1份7页;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委托云南建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勐捧镇集中供水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合同情况; 16.2024年9月12日查询《云南省移动执法系统历史案件查询》及《云南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行政处罚案件查询》平台的截图1份共2页;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无其他违法行为情况; 17.2024年9月12日关于停止建设镇康县农村供水专项保障行动项目2022年度实施方案勐捧镇集中供水工程项目的报告;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2024年4月30日自行停止建设的相关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不予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2024年12月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不罚告〔2024〕2号)、2024年12月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2024年12月17日,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同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审稿)》(镇康县泽景供水有限公司):对镇康县泽景供水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记录》(2024年12月17日)为证。 二、不予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时,由你公司建设的勐捧镇集中供水工程项目厂区已做绿化,道路已硬化,建设没有造成地表生态破坏,周围及水体生态没有受到影响;周围没有发现建设余留的扬尘及尘土;周围未发现敏感区域和点位;且你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立即自行停止项目建设,并于2024年5月委托第三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已编制完成;通过《云南省移动执法系统历史案件查询》及《云南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行政处罚案件查询》平台查询,未查询到相关违法记录。 鉴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2024年4月30日自行停止项目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尹辉 电 话:0883-6****21 地 址: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和顺路22号(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邮政编码:677704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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