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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云南通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  作者:镇康县国环局   时间:2019-04-2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云南通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银座C幢13层8-15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1月27日接到临沧市环境保护局转来的镇康县木场乡木场村厥坝组群众投诉你公司,在中标的镇康县明孟公路木场乡厥坝石料加工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影响周围农作物(茶叶、草果、树头菜、玉米)的投诉案件。2018年12月7日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核实,你公司木场乡厥坝石料加工场临时停产,但石料加工场周围植物叶片上有厚厚的粉尘,较为严重的是石料场东北侧500米内。核查结果认为造成粉尘污染的主要原因是你公司石料场在石料破碎过程中和场区内未采取洒水降尘所致,属于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群众投诉内容属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2.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页;                

  3.2018127日拍摄的镇康县明孟公路木场乡厥坝石料加工场的照片共612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我局于2019年1月18日以《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国环罚告字〔2019〕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3日陈述申辩期限已过未收到你公司申辩意见,属放弃陈述申辩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国环罚告字〔2019〕01号)、我局2019年1月18日《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停产整治期间不得有任何违法排污行为,待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整治落实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完成整治任务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治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报我局备案。

  1.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罚款1万元(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财务室办理相关事宜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沧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镇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云南通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pdf

 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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