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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镇康南华南伞糖业有限公司)


来源:  作者:镇康县国环局   时间:2019-04-2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镇康南华南伞糖业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镇康县南伞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生产过程中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4月18日的临沧市环境监测站报告(临环监字[2018]第055号)显示,镇康南华南伞糖业有限公司2#、3#锅炉排放的废气“颗粒物”超标(2#锅炉超0.3倍,3#锅炉超2.6倍)。

  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7月15日收到监测报告,7月16日决定立案调查,7月18、20日执法人员进入镇康南华南伞糖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通过询问该公司生产技术副总经理,该副总陈述了造成“颗粒物”超标排放的主要原因:一是台蒸汽锅炉使用年限较长,设备陈旧老化,各台炉子炉墙漏风严重、空气预热器腐蚀泄漏,严重制约着锅炉的燃烧效果;二台蒸汽锅炉除尘器使用的是老式的湿式水膜除尘器,除尘效率低,除尘效果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排放

  

  标准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

     2.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3页;               

  3.2018718日拍摄的镇康南华南伞糖业有限公司锅炉车间的照片共918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我局于2018年7月25日以《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国环罚告字〔2018〕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7月26日下午收到你公司申辩意见书,请求免除罚款,7月30日上午我局召开(2018)第六次案件审查委员会,就你公司提出免除罚款的请求进行会议讨论。我局案审委员一致认为维持第五次案审会议的决定,不同意你公司提出的请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7月2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国环罚告字〔2018〕03号)、我局2018年7月25日《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

  

  一款第(二)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1、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停产整治期间不得有任何违法排污行为,待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整治落实到位,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下个生产季的生产。如整改工作未落实到位,2018-2019榨季不得开机生产。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制定整治方案。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治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治方案应当确定整治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完成整治任务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治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报我局备案。

  你公司完成整治任务后,可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决定视为解除。如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发现未完成整治任务的,我局将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和环境违法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

  2、颗粒物超标准排放,罚款10万元(壹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财务室办理相关事宜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沧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镇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镇康南伞南华糖业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pdf

                 

  

  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8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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