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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镇国环罚字〔2018〕02号)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8-1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镇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国环罚字〔2018〕02号

  镇康县金宏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清

  职务:董事长

  身份证号:35052419******25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4770481613J

  详细地址:镇康县木场乡杨柳桥村小干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2018年3月5日收到群众举报镇康县金宏矿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和深加工金矿,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

  3月6日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调查时该公司虽然停产,但有生产过的痕迹(有现场拍摄的照片10页20张)。通过询问该公司负责人承认最近加工过50吨左右金矿石,存在“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非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群众举报内容基本属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群众举报材料1份1页,照片8张;

  2.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3.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页;

  4.2018年3月6日拍摄的小干沟金矿采选项目的照片共10页20张。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8年4月24日以《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国环罚告字〔2018〕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4月27日上午收到你公司申辩意见书,请求免于处罚。理由是你公司未开采过矿石,只是应新引进的投资商的要求,用矿山原有废弃的石头试试设备,未对矿山生态环境造成实际污染。2018年5月2日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深入杨柳桥和小干沟矿山附近走访当地群众,进行调查了解。反映你公司进入小干沟矿山后一直都在采矿和选矿,近三年来由于采出的原矿量少,选矿的次数也就少了。我局5月3日召开(2018)第四次案件审查委员会,就你公司提出免于处罚的请求进行讨论。会议决定,不同意你公司提出的请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4月2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国环罚告〔2018〕02号)、我局2018年4月24日《送达回证》以及调查走访当地群众询问笔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非法排污,罚款10万元;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罚款20万元;两项合计罚款:30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财务室办理相关事宜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沧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镇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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