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征收土地补充公告


来源:镇康县人民政府  作者:  时间:2025-03-31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镇康县2024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于2024年9月10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镇政征预公告〔2024〕4号),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于2024年9月30日镇康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镇康县2024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镇政征补公告〔2024〕3号),公告时间为30天,但报件未能于2024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县人民政府按规定开展征收土地补充公告、对发生变化的重新签订补偿协议等衔接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法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现发布补充公告内容如下:

一、项目名称由“镇康县2024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修改为“镇康县2025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地块十六、地块十八征收范围缩小,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地类、面积数据详见镇康县2025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和权属汇总表。

三、2024年9月10日发布的征收土地预公告(镇政征预公告〔2024〕4号)以及2024年9月30日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镇政征补公告〔2024〕3号)的征收范围、面积等内容发生变更,现在原公告的基础上再增加补充公告10个工作日。

四、该批次用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五、镇康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30日出具了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意见:对项目拟征地作出“准予实施”的决定。项目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已报中共镇康县委政法委员会完成登记备案。

六、征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标准执行不变;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变更为《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临沧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82号)的标准执行进行补偿,补偿对象、补偿安置方式不变。

七、征地补偿涉及地类、面积发生变化的按补充公告标准重新登记及签订补偿协议。

特此公告。

镇康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镇康县2025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和权属汇总表.xlsx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