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镇环罚字〔2015〕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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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环罚字〔2015〕01号 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少蓬 职务:董事长 详细地址:镇康县芦子园村铅锌矿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7月21日,经镇康县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调查, 你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5年7月18日至2015年7月20日,连续三天,利用雨天条件同时用水枪冲刷尾矿库内尾渣,促使尾渣废液通过暗涵直接外排。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厂区出具的《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直 接排放尾矿库废水、废渣的情况说明》书一份; 2、尾矿库现场照片; 3、环境监察询问笔录; 4、镇康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现场监察记录一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 二条和《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第二 条第二款;《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款及《云南省环境保护奖罚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款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国家环保部第30号令)第六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伍万元; 2、停产整治。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镇康县信用联社城关分社 户名:镇康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8200000188163012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镇康县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镇康县南伞镇和顺路22号 邮编:677704 联系人:朱石花 电话:0883-6632024 镇康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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