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镇国环罚〔2016〕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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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国环罚〔2016〕01号
镇康县汇华硅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530924665506524B 地 址:镇康县凤尾镇园梦桥汇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姜晓文 身份证号码:33082319******0038 我局于2016年8月26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镇康县汇华硅业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大量排放废气造成园梦桥周围大气污染,白天出现大量排放的次数少一点,晚上23点左右至次日凌晨5点左右大量排放的次数多一点。影响周围居住的上丙弄、中丙弄、下丙弄三个村民小组居民正常生活。8月 31 日,我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炼硅车间倒炉、硅水浇铸区和原料车间原料破碎、还原剂准备、转运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环境排放粉尘、烟尘。除尘系统由于布袋耐高温度较差时常破损,造成大量废气排放,影响该厂周围大气环境质量。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我局于 2016 年 09月 26 日以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国环罚告字 [ 2016] 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进行申请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和《临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基准》。 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于2016 年10 月 30日前完成无组织排放烟尘、粉尘方面的治理工作。通过除尘系统处理有组织排放废气的必须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2. 罚款:肆万伍仟元(小写:4.5万元 )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镇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分社 户名: 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账号:8200000189272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沧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镇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6年 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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