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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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镇康县国环局 时间:2018-11-29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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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登记,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补证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拟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补证登记。 异议材料送达地址:镇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主路49号国环局一楼) 联系方式:0883-6632148
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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