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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公告


来源:  作者:镇康县国环局   时间:2018-11-29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登记,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补证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拟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补证登记。

  异议材料送达地址:镇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主路49号国环局一楼)

  联系方式:0883-6632148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证书号 不动产面积( 备注
1 郭家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镇康县南伞茶苑小区八幢 云(2017)镇康县不动产权第0000523号 26.44/126.49 遗失

  

  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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