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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学生资助政策(2025版)


来源:镇康县教育体育局  作者:  时间:2025-04-3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镇康县以上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为依托,制定学生资助政策,加大筹资力度,建立起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功能齐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学校和社会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资助格局,形成普惠性资助、特困性资助、奖励性和补偿性资助有机结合的“多元混合”资助模式从制度上保障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一、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1.政府资助。云南省各级政府共同设立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金,用于资助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以及对提供普惠性、低收费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元。

2.营养膳食补助。学前幼儿实行营养膳食补助。小学附属幼儿园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5元,每年按在校200天计算;独立设置幼儿园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每年按在校200天计算。

3.社会资助。各地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二、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1.免学杂费。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全部学杂费。2020年春季学期起,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50元;初中每生每年850

2.免教科书费。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5元;初中每生每年180元。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补助范围是全县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如下:①寄宿制学生。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28个人口较少民族珞巴族、高山族、赫哲族、塔塔尔族、鄂伦春族、门巴族、乌孜别克族、裕固族俄罗斯族、保安族、京族、鄂温克族、塔吉克族、撒拉族、毛南族、达斡尔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仫佬族、土族、景颇族、布朗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照250元/生/年标准增加生活补助,②非寄宿制学生。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4.营养膳食补助。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在校学生实行营养膳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每年按在校200天计算。

三、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1.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从2025年春季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具体资助标准分为两档: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8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800元。

2.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镇康县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脱贫不稳定学生)免学杂费。对民办学校,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学杂费高出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的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3.普通高中脱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对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进行补助,标准为每年每生2500元。

四、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1.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临沧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

2.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免学费标准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2000元(不含住宿费)。


3.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中职学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4000。按照上级下达指标实施

4.国家奖学金。中职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按照上级下达指标实施。

5.雨露计划。(当前是农业农村局实施)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中在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新成长劳动力。接受全日制职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补助标准为3000//年。

6.求职创业补助。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8较少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学生,有就业创业意愿且积极求职的毕业生可申请每人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助。

五、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1.滋蕙计划资助范围与对象为中西部地区每年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资助标准为: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资助500元,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资助1000元,优先资助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远易致贫家庭学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残疾学生、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上级下达指标实施。

2.移民子女教育培训扶助。市财政对漫湾、小湾、大朝山、糯扎渡水电站的库内、库外和失稳区的移民子女考取大学的在校生每生每学年补助1000元。

3.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云南省主要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部分生活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

4.助学贷款奖补资金资助。根据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 2019〕19号文件精神,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当年新考入的全日制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资助标准一次性补助每生2000——2500元。

5.脱贫家庭子女普通高校学费奖励对于2021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将普通高校学费奖励对象调整为考入一本院校(以云教贷[2017]18号文件公布的131所一本院校名单为准)的云南籍“三类”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的云南籍“直过民族”(指: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布朗族、景颇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等9个少数民族)中“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过渡期内(2021-2025年),每年评审一次确认当年受助资格,不再执行“一次评审在校期间连续享受资助”的政策。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的学费奖励。

6.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云南省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辖区内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助学贷款金额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二)研究生教育阶段

1.国家助学贷款。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程序及其他有关规定,与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贷款基本相同。目前,云南省研究生助学贷款以生源地信用贷款为主,每学年每生贷款金额不超过25000元。

7.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应届毕业研究生赴基层就业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规定,与本专科毕业生基本相同。研究生补偿代偿金额每生每年不高于12000元。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助学贷款金额低于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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