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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民政惠民政策明白卡


来源:镇康县民政局  作者:  时间:2023-01-03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困难家庭给予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是: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一部手机办事通”或政府救助平台提出申请。申请人按规定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填写《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最低生活保障办理严格执行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初审、张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发放低保金等程序。

二、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市、区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

(二)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的。

(三)在城镇购买商品房、门面房或商铺的,有2套(含)以上商品房的。

(四)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和有一定效益的。

(五)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有特殊困难情形的,可不局限上述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综合认定是否纳入保障范围。

自2022年7月起,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32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520元/人.年。农村低保补助标准A类保障对象为460元/人.月、B类保障对象为298元/人.月、C类保障对象为225元/人.月。

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和供养政策

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可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特困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在申请时可自行选择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选择分散供养时须明确监护人并签订照料护理协议,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供养人员100%纳入养老服务机构进行供养,积极动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到相应机构集中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集中供养标准1052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952元/人.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现执行:一档835元/人.月、二档418元/人.月、三档251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现执行:一档151元/人.月、二档88元/人.月、三档50元/人.月。

临时救助条件及范围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救助的应急性、过渡性、托底性制度安排。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教育费用支出指学前、普通高中、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支出;医疗费用支出指重大疾病患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确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政策

凡具有临沧市户籍,年满80-99周岁老年人均可按50元/人.月标准享受高龄老人保健补助,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500元/人.月标准享受长寿补助。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重病原则是指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认定的Ⅱ-Ⅲ期、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地方性氟骨症、克山病及艾滋病病人。各年度具体的大病病种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特困儿童精准救助,按集中供养1990元/人.月,分散供养1290元/人.月。

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为具有临沧市户籍的低保家庭中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补贴标准70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80元/人.月、二级70元/人.月。

殡葬惠民政策

全面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对城镇居民到殡仪馆火化后进入经营性公墓安葬的,免收遗体火化费和运尸费;农村居民死亡进入殡仪馆火化并选择在本乡(镇、街道)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安葬的,免收殡仪馆火化基本费、运尸费,并给予一次性安葬奖励2000元。少数民族群众对死亡人员在固定区域自行火化安葬骨灰不留坟头或深埋遗体安葬不留坟头的节地型绿色安葬方式,对死亡人员家属给予一次性安葬奖励3000元。凡具有临沧市户籍、且不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农村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和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在殡仪馆火化的,可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一次性领取火化补助1000元。

婚姻登记政策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1.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②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注: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当事人提供2寸双人合照近期半身免冠照片3张;当事人双方必须到现场;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②本人的结婚证;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注: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涉外婚姻登记

1.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2.办理离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结婚证;(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三)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以上救助标准为现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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