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对镇康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122号建议的答复函 |
来源: 作者:镇康县卫计局 时间:2020-11-02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
李芳代表: 你代表团提出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发现很多基本公卫、重大公共卫生不完善的问题,比如各小学无校医,以及掌握疫情防控基本常识基层不牢,疫情时比较被动,疫情出现后才学怎样防控,基本公卫与重大公卫不清楚的问题,已交由我局基层卫生股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二十条规定: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2008年6月9日发布)规定中小学校卫生(保健)室建设基本标准: (一)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二)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三)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截至目前,全县各医疗机构,已为17所中小学配备卫生室,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三、自2019年以来,已将{30}{34} 感谢你们对卫生健康工作的支持,对以上办理有何意见,请填入“征询意见表”向人大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反馈。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