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民政局关于对镇康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第81号建议的答复函 |
来源: 作者:镇康县民政局 时间:2020-09-30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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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华昌代表: 您在镇康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忙丙乡乌木村村委会搬迁建设的建议》,已交由我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依据条款。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十条 依照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二、搬迁办理程序。根据以上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办理程序:一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搬迁事宜,搬迁事宜需征得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通过;二是逐级上报搬迁相关材料,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村委会将搬迁决议上报乡人民政府备案。乡人民政府报请县人民政府《关于忙丙乡乌木村村委会搬迁建设的请示》由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批。三是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县民政局配合指导乡人民政府村委会搬迁项目的申报,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该项目。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支持,对以上办理有何意见,请填入“征询意见表”向人大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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