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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水务局关于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镇康县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67号提案的答复函


来源:  作者:镇康县水务局   时间:2018-12-03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罗捧军等委员:

  你们在政协镇康县第十一届委员会第次会议期间所提出的《关于帮助明晰户育村水库淹没地区涉及划拨土地产权的提案》,已交由我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对于你们所提出的户育村水库淹没地区涉及划拨土地产权问题,镇康县人民政府于1994年3月17日印发《镇康县人民政府滇西南农业综合开发南伞现场办公会议纪要》中第四点就明确“移民开发的原则,已经开发出来的田,按县政府原批文的白岩两个队,硝厂沟每人0.5亩,还未搭配足给予搭配足。移民农户优先考虑南伞水库加坝将淹没农田的农户,及县内贫困山区的农户”。

  1994年4月,镇康县开发办、县移民工作组和南伞镇开发组对南伞镇白岩坝移民区耕地进行了划分,1994年5月31日,移民开发中给农户安排了水田面积,1995年8月10日,镇康县人民政府以《关于南伞水库续建涉及搬迁农户的处理办法》镇政发﹙1995﹚11号第三点处理措施明确“经镇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为积极支持水库续修扩建工作,对解决淹没宅基,占田用地多的农户以及所涉及到的土地纠纷、调配,库区保护带的划定,搬迁户的思想工作等新问题,有县人民政府、南伞镇政府协同有关单位具体妥善处理。拟定迁移地址在白岩坝新开发区西北一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务部门的职能职责,我局无力帮助明晰户育村水库淹没地区涉及划拨土地产权问题,望给予谅解。为此,关于明晰户育村水库淹没地区涉及划拨土地产权问题,我局建议你们报请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人民政府牵头,由南伞镇人民政府、白岩村委会、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组成专项工作组,进村入户开展土地产权确权工作。

  感谢你们对水利工作的支持,对以上办理有何意见,请填入“征询意见表”向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反馈。

  镇康县水务局

  201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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