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康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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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镇康县人民政府 作者: 时间:2023-07-17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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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办发〔2023〕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镇康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目的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运行机制及部门职责 2.1 县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指挥机制 2.2 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2.3 基层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指挥机制 3 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3.1 气象灾害风险普查 3.2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3 气象灾害防御联动机制 3.4 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 3.5 气象灾害风险防控措施 4 监测预报预警 4.1 监测信息共享 4.2 预报预警 4.3 高级别暴雨预警直报机制 4.4 信息传播 4.5 预报预警行动 5 部门预警联动及分类响应 5.1 会商研判 5.2 预警联动响应 5.3 分部门分灾种响应 5.4 现场处置 5.5 社会动员 5.6 信息报告 6 奖励与责任追究 6.1 奖励 6.2 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交通保障 7.5 通信电力保障 8 附则 8.1 预案修订完善 8.2 培训演练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发布实施日期 镇康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关于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范应急工作,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为实现镇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目的 强化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立健全分工明晰、协同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能力,提升气象灾害防御水平,最大限度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降低气象灾害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气象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沧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镇康县行政区域内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霜冻、大雾、道路结冰、雷电、冰雹、干旱等重大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1.5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减少危害。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全面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2)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精准度,延长预见期,提升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3)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形成气象灾害防范工作合力。 (4)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发生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党委、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5)统一领导、全民参与。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水平,夯实应急减灾救灾群众基础。 2 运行机制及部门职责 2.1 县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指挥机制 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响应体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以气象灾害预警为重要启动条件的应急预案或在其他预案中明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相关内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协调本部门本单位的应对工作。 暴雨、干旱等灾害的应急处置,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应对;气象因素引发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对;气象因素引发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应对,各单位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职责开展工作。 暴雪、寒潮、雷电、道路结冰、冰雹、霜冻、大风、大雾、高温等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应急处置,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受其影响程度,按照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应对。 2.2 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将气象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现代化建设工作纳入镇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中。支持气象部门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灾害防御等项目建设,以及重大项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论证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有关能源企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协调灾区的临时能源保障工作。指导有关能源企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在制定产业政策、产业布局和推进工业项目建设工作中,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性影响。负责协调救援所需的电力、煤炭及救援物资生产调运,做好执行保障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实施停课机制,保障学校师生安全。督促灾害发生地学校做好在校师生灾害防御、安全疏散等工作。 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将气象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应用研究纳入全县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气象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应用研究领域的科技研发工作。支持人工影响天气、大气污染防治、X波段天气雷达应用等重点项目的研究。 县公安局:提供全县因雨、雪、雾等恶劣天气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重点路段信息。负责做好气象灾害发生后的灾区社会稳定、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困难群众救助帮扶,有效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监督指导开展慈善捐赠工作。 县财政局:对达到《临沧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有关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相应支持,并协同有关部门向上级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指导做好有关表彰奖励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地质灾害防御联动机制,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当气象条件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启动相应的响应机制,并提供全县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协助气象部门做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获取机制,做好环境污染应急应对。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有关气象灾害灾情信息,会同气象部门建立城市内涝气象灾害风险预警机制。组织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和民用设施的气象灾害防范和抢险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城乡建筑防雷防风规划、建设和应急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做好交通运输领域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对交通沿线开展隐患排查。会同气象部门建立交通气象灾害风险预报预警机制。组织农村公路抢险保通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业受灾情况。会同气象部门建立农业气象灾害风险预报预警机制。 县水务局:负责指导水利工程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总体规划,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及重点库区人工增雨作业站点等项目建设。会同气象部门建立山洪气象灾害风险预报预警机制。 县商务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组织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机制。协调指导旅游景区和文物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加强暴雨、雷电等灾害防御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指导灾后公共卫生事件疾病预防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及综合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开展气象预警信息风险会商研判,报请本级专项应对指挥机构依据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健全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县广播电视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广播、电视等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向社会播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御指引。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宣传报道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宣传气象灾害防御、自救互救有关知识。 县林业和草原局:收集上报林业和草原领域气象灾害灾情信息。指导林业和草原领域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工作。会同气象部门建立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预警机制。 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气象灾害防范的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开展气象灾害灾情调查,宣传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预报预警机制。 镇康供电局:根据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及时组织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设备,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的用电需求,及时恢复停电地区的电力供应。 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 援工作。对接县外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县人武部:组织全县民兵分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职能部门完成灾后重建等工作。根据上级授权,协调驻镇康部队、预备役部队开展抢险救灾行动。 2.3 基层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指挥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响应指挥机制,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应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设立兼职气象信息员,协助气象部门开展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本区域气象灾情及特殊天气实况的收集和报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科普宣传、应急联络等工作。 3 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3.1 气象灾害风险普查 气象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3.2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上级部门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我县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3.3 气象灾害防御联动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以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制定完善有关应急预案。受气象灾害影响高的行业根据需求,建立基于气象阈值的风险预警指标,制定应对气象灾害处置措施。 3.4 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 县人民政府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科学加密各类气象探测设施,形成协同高效的精密气象监测系统。统筹和优化科技资源,加强灾害性天气关键技术研究,健全分灾种、分区域、分行业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3.5 气象灾害风险防控措施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深入开展气象灾害评估和隐患分析研判,对排查出来的气象灾害风险隐患做好风险管理和隐患整治。各有关部门要在重点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项目建设时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需求,加强指挥平台、标准化作业点等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建设,提升科学指挥、安全作业能力,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在增雨抗旱、防雹减灾等方面的作用。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测。 4 监测预报预警 4.1 监测信息共享 县气象局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准确向气象局提供水情、旱情、森林草原火情、地质灾害险情、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等与气象有关的灾情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4.2 预报预警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统一发布重要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强降水短时临近预报等气象信息,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通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4.2.1 重要天气预报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重要天气预报的制作发布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预计将出现对我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时,制作重要天气预报,根据不同天气类别,提前1-5天发布。 4.2.2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县气象台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侧重于短时临近时效,主要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突出本地突发或易发气象灾害的预报预警及公众防御,同时为党政决策指挥部门提供决策依据。按轻重等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4种。 4.2.3 强降水短时临近预报 预计将出现对我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强降水天气时,县气象局负责组织开展12小时内的强降水短时临近预报制作发布工作,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4.3 高级别暴雨预警直报机制 县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及以上预警信号时,要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同时电话报告县政府分管领导。 4.4 信息传播 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单位要与气象部门建立快捷畅通的信息传播机制,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灾害性重要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的名称。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高级别、高影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广播电视台应及时向公众播发。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应急广播等渠道,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传播覆盖面。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时关注、接收气象部门发布的灾害性重要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采取措施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广泛传播。 学校、医院、企业、矿区、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关注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灾害性重要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及时向公众传播。 4.5 预报预警行动 重要天气预报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对本行业的影响,研究部署防御措施,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级和应急预案,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采取“三停”(即停工、停产、停课)、交通管制等措施。 12小时内的强降水短时临近预报发布后,若在强降水落区范围内的,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组织部署12小时重点防范工作,提前6小时在重点乡镇预置救援力量,做好重点区域临灾主动转移避险准备。 5 部门预警联动及分类响应 5.1 会商研判 当预报将出现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对我县有明显不利影响,或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已经影响我县并将持续时,县应急局牵头,县气象局配合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气象灾害防御会商会议,分析研判灾害性天气影响和防范应对措施,为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及部门和单位开展防范应对提供决策依据。 5.2 预警联动响应 气象灾害种类多,往往伴随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根据气象灾害预警,联动响应是有效防抗气象灾害的关键环节。 灾害性天气来临或发生时,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适时增加发布频次,根据服务需要,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气象灾害综合应急防范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及时救助受灾群众。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气象灾害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影响分类响应。 5.3 分部门分灾种响应 5.3.1 暴雨 根据部门职责和暴雨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适时启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单位有关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暴雨防范准备,必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 公安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防范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生产暴雨防范应对工作,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水利部门实施洪水调度,提供水利防汛抢险技术支撑。 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旅游景区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区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领域的暴雨防御和应对工作。 5.3.2 暴雪 根据部门职责和暴雪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适时启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单位有关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暴雪防范准备,必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必要时采取封闭道路措施,对受影响路段入口实施交通管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供水、供气行业落实防冻措施,组织力量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隧道等的除雪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除雪防滑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生产暴雪防范应对工作,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旅游景区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区或设施。 供电局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领域的暴雪防御和应对工作。 5.3.3 寒潮 根据部门职责和寒潮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适时启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单位有关应急预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城市运行保障工作,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冻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有关从业人员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及时发布路况信息,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行驶。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生产寒潮防范应对工作,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旅游景区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区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领域的寒潮防御和应对工作。 5.3.4 大风 根据部门职责和大风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适时启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单位有关应急预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城市运行保障工作,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生产大风防范应对工作,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旅游景区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区或设施。 供电局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领域的大风防御和应对工作。 5.3.5 高温 根据部门职责和高温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适时启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单位有关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高温准备工作,高温影响时段减少或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示车辆安全行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城市运行保障工作,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单位做好防高温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水利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生产高温防范应对工作,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督促旅游景区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等救治需求。 供电部门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落实保护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下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领域的高温防御和应对工作。 5.3.6 霜冻 根据部门职责和霜冻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适时启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单位有关应急预案。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生产霜冻防范应对工作,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领域的霜冻防御和应对工作。 5.3.7 大雾 根据部门职责和大雾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适时启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单位应急预案。 公安部门加强车辆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对重点路段的道路巡查力度,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及时疏导转移滞留旅客。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提醒水上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 供电部门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领域的大雾防御和应对工作。 5.3.8 道路结冰 根据部门职责和道路结冰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适时启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单位有关应急预案。 公安部门加强车辆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的防冻保暖工作,组织力量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隧道等的除冰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公共交通车辆等的防冻保暖和紧急调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道路除冰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领域的道路结冰防御和应对工作。 5.3.9 雷电 根据部门职责和雷电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适时启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单位有关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御准备,雷电影响时段减少或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单位暂停户外作业。 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旅游景区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区或设施。 供电局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领域的雷电防御和应对工作。 5.3.10 冰雹 根据部门职责和冰雹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适时启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单位有关应急预案。 气象部门组织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生产冰雹防范应对工作,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旅游景区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区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领域的冰雹防御和应对工作。 5.3.11 干旱 根据部门职责和干旱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适时启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单位有关应急预案。 气象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増雨作业。 水利部门组织实施水资源调度,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生产干旱防范应对工作,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领域的干旱防御和应对工作。 5.4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避险转移安置、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等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或规避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5.5 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发生后,县政府和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和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发生后,政府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5.6 信息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集和提供行政区内气象灾害发生、发展、防御和造成损失等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县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6 奖励与责任追究 6.1 奖励 对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表扬)和奖励。 6.2 责任追究 对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预备役、民兵和消防救援队伍在处置气象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 7.2 资金保障 建立健全与气象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救灾和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7.3 物资保障 县应急局、县发改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 7.4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完善抢险救灾交通应急保障方案,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到位。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做好灾区治安管理、救助和服务群众等工作。 7.5 通信电力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通信运营单位,迅速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电力部门负责保障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8 附则 8.1 预案修订完善 本预案和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修订。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修订完善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8.2 培训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各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气象灾害相关知识培训,增强风险意识和应急处突能力。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8.4 发布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印发的《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康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22〕4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 2.术语解释 附件1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
附件2 术语解释 气象灾害:由天气气候原因直接和间接引起的灾害,是自然灾害中最为频繁而又严重的灾害。临沧气象灾害种类繁多,主要有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霜冻、大雾、道路结冰、强对流(雷电)、冰雹、干旱等。 暴雨:降雨强度和量均相当大的雨,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其标准为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50毫米),或者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30毫米)。其中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大于等于100毫米小于250毫米(100毫米≤降水量<250毫米)的为大暴雨,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大于等于250毫米(≥250毫米)的为特大暴雨。 暴雪:降雪强度和量均相当大的雪,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其标准为24小时内纯雪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10毫米),或12小时内纯雪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6毫米)的固态降水。 寒潮:极地或寒带的冷空气大规模向中低纬地区的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 (>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35℃)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霜冻:土壤表面或植物表面温度降到0℃或以下(≤0℃),导致植物损伤乃至死亡的气象灾害。 大雾:贴近地面的大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道路结冰:是指由于低温,雨、雪、雾在道路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可能对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雷电:指伴有闪电和雷鸣的大气放电现象,常伴有强烈的阵风、局地强降水,有时还伴有冰雹、龙卷风。 冰雹:也叫“雹”,是一种天气现象,指坚硬的球状、锥状或形状不规则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干旱: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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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镇政办发〔2023〕44号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康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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