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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康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作者:镇康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0-12-07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现将《镇康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镇康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国土空间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国土空间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临政发〔2020〕2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镇康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是镇康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议事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保护开发的重要事项,其审议结果作为县人民政府决策的依据。

  第三条  县规委会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联系自然资源工作的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教育体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务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投资促进局、公安局、镇康供电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县规委会下设办公室、专家咨询组、公众委员会。

  第四条  县规委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依法保证国土空间规划工作顺利实施。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科学调配国土空间资源,促进国土空间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二)审议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需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其他需上级政府审批的各类国土空间规划。

  (三)审议镇康中心城区城镇增长边界内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方案。

  1.规划占地面积大于3333.35平方米(5亩)、小于40000平方米(60亩)的建设项目。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小于20000平方米或层高大于(不等)6层以上的建设项目。

  3.投资规模大于500万元、小于50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四)审议县城镇增长边界外,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选址。

  (五)审议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经费预算,县规委会及规委会办公室年度工作经费。

  (六)审议国土空间规划等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定。

  (七)审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重大事项的处理方案。

  (八)其他县规委会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交会议研究的项目。

  (九)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县规委办公室、专家咨询组和公众委员会职责。

  (一)办公室。县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人员从县自然资源局抽调,主要负责对县规委会审议事项的初审工作;负责县规委会、专家咨询组和公众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及准备工作;负责起草县规委会议纪要;负责县规委会审定事项的审核工作;负责县规委会印章、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承担县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专家咨询组。县规委会办公室通过遴选县内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经济、旅游、教育、文化、环保、水利、交通、地震、消防、供电、通信等领域专家和社会专业技术人员的方式,组建县规委会专家库。由县规委会办公室根据县规委会审议事项情况,按次在专家库内临时聘任专家组建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主要负责对国土空间规划方面事项的审查提供技术论证,其论证结果供县规委会决策参考。县规委会专家库原则上每年调整充实一次。

  (三)公众委员会。公众委员会委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自由职业者等行业以及南伞县城区常住居民中遴选产生。公众委员会主要参与重大民生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议工作。公众委员会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联系,根据县规委会审议项目情况不定期召开。

  第六条  县规委会议分为全体成员会议及办公会议。

  全体成员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召开,召开前应提前2小时通知会议成员。

  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由涉及议题的相关部门参加;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七条  全体成员会议议事程序:

  (一)初审。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拟提交县规委会审议事项进行初审。

  (二)咨询。县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咨询组对审议事项进行技术审查;涉及民生工程的,同时向公众委员会征求意见。

  (三)召开县规委会办公会议。议题经县规委会副主任确认后召开县规委会办公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查。

  (四)召开县规委会全体成员会议。议题经县规委会主任确认后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议程如下:

  1.事项涉及单位和主管部门分别汇报规划设计方案及相关情况;

  2.县规委会办公室汇报专家组论证结果及县规委会办公会议审议意见和修改情况;

  3.参会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并就审议情况进行表态发言;

  4.主持人根据参会成员表决情况宣布审议结果;

  5.会后形成纪要,报县规委会主任签发。

  (五)审核。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县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事项的修改情况进行核实:

  1.核实通过,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签。

  2.核实通过,属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转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审签。

  3.没有通过审查的项目,按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重新按程序上报审查。

  第八条  办公会议议事程序:

  (一)初审。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拟提交县规委会办公会审议事项进行初审。

  (二)咨询。县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咨询组对审议事项进行技术审查;涉及民生工程的,同时向公众委员会征求意见。

  (三)召开县规委会办公会议。议题经县规委会副主任确认后召开办公会议,议程如下:

  1.事项涉及单位汇报规划设计方案和相关情况;

  2.县规委会专家咨询组汇报技术论证情况及修改情况;

  3.参会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并就审议情况进行表态发言;

  4.主持人根据参会成员表决情况宣布审议结果;

  5.会后形成纪要,报县规委会副主任签发。

  (四)审核。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县规委会办公会议审议事项的修改情况进行核实:

  1.审查通过,达到全体成员会议审议的项目,列入下次全体成员会议议题。

  2.没有通过审查的项目,按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重新按程序上报审查。

  第九条  议事要求

  (一)全体成员会议需全体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举行。成员单位确实不能派人参加会议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县规委会办公室请假并说明原因。

  (二)县规委会审议事项,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审议的政策、规定,需向社会公布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县规委会会议资料和会议纪要均属县政府内部文件,县规委会成员单位和列席人员应妥善保管。对会议资料和会议纪要的查阅、咨询,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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